濟寧市公安局
正縣級事業單位
徠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2004年被市編委定為正縣級事業單位,直屬4個勤務大隊(一、二、三、四勤務大隊),內部設置21個科室所隊,(辦公室、政工科、紀委、監察室、行政科、財務科、宣傳科、交管科、科技科、法制科、特殊勤務大隊、巡查大隊、事故大隊、設施大隊、日東高速大隊、京福高速大隊、車管所、駕管科、車管科、車檢科、考試科,)。
支隊現有工作人員共計662人,其中公務員410人,事業幹部16人,自收自支事業警察3人,事業工人7人,機關工人10人,合同制工人71人,自收自支幹部27人,自收自支工人63人,企業工人4人,保安隊員52人。
局長:李海洋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公安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國內安全和影響我市社會穩定的情報和動態,分析研究治安形勢和刑事犯罪特點,制訂預防、打擊對策和措施。
(三)組織指導案件的偵破工作;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經濟犯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組織指揮跨縣市區重大系列案件的偵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擊、搜捕、堵截等統一行動。
(四)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和社會醜惡現象,依法管理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組織指揮處置重大騷亂、重大群體性鬧事、非法遊行、非法聚集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活動和重大治安事故,偵破重大治安案件;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等工作,負責優秀運動員、見義勇為先進個人、國家統一招生範圍內招收的自費、電大和函授普通專科畢業生戶口“農轉非”審批工作,負責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系統使用維護、管理等事項核准工作。
(五)指導和組織實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市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組織指揮重特大火災的撲救和其他嚴重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
(徠七)組織領導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延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延長交通事故調解期限、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交通事故傷殘重新評定的審批工作;負責初次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人員條件的核准工作;協助省公安廳管理全市警用車輛。
(八)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組織實施對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勞動教養和犯罪少年收容教養的審批工作;承辦市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審批事項。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領導人和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公安科技發展規劃,管理公安科技工作。
(十四)組織開展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的研究和建設,為重特大案件的偵破提供保障和支援。
(十五)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六)統一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全市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教育訓練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公安宣傳和公安系統的表彰獎勵活動;協助縣市區黨委做好縣市區公安局領導班子建設工作。
(十八)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和對重大事項的督察、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九)領導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機構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自2003年以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連續3年被評為全省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先進支隊,連續3年被省公安廳評為一等支隊,省公安廳為交警支隊記集體二等功1次;市區暢通工程連續2年被公安部、建設部確定為二等管理水平和全國進步明顯的城市,市政府為交警支隊記集體二等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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