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1年11月19日發布,自1991年11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內容全文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決定
(1991年11月19日 國發[1991]62號)
淮河流域是我國重要的農業和能源基地,太湖流域是我國經濟發達地區。今年,淮河和太湖兩流域發生了嚴重的洪澇災害。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黨政軍民團結奮戰,取得了抗洪救災的重大勝利。在抗洪鬥爭中,新中國成立四十多年來建設的大量水利工程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也暴露出兩流域治理中的問題,主要是防洪除澇標準低;河湖圍墾、人為設障嚴重,排水出路不足;流域統一管理比較薄弱;有些城鎮、企業及交通等設施建在低洼地,防洪能力低。為了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國務院決定,從今冬起,用十年和五年時間,分別完成治理淮河和太湖的任務。
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國務院兩次治淮會議確定的流域治理總體布局及建設方案,仍然是進一步治理淮河的基礎。要堅持“蓄泄兼籌”的治理方針,近期以泄為主,用十年的時間,基本完成以下工程建設任務:
(一)加強山區水利建設,進行小流域綜合治理,搞好水土保持。完成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修建板橋、石漫灘等重點水庫。
(二)擴大和整治淮河上中流幹流的泄洪通道。“八五”期間,剷除經常行洪的行洪區堤防,退建蒙窪、城西湖等行、蓄洪區堤防並遷移堤內人口,加固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及蚌埠、淮南等城市圈堤,加強行、蓄洪區建設,興建懷洪新河。“九五”期間研究建設臨淮崗控制工程。以上工程完成後,淮北大堤達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標準。
(三)鞏固和擴大淮河下游排洪出路。“八五”期間,疏通和加固入江水道,行洪能力達到一萬二千立方米每秒;續建分淮入沂工程,行洪能力達到三千立方米每秒;加固洪澤湖大堤。“九五”期間建設入海水道,使洪澤湖大堤達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標準。
(四)續建沂沭泗河洪水東調南下工程。“八五”期間達到二十年一遇的防洪標準,“九五”期間達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標準。
(五)治理包澮河、奎濉河、汾泉河、洪汝河、渦河、沙穎河等跨省骨幹支流河道,並進行湖窪易澇地區配套工程建設,提高防洪除澇標準。
為此,要進一步做好治理淮河的各項前期工作,修訂完善淮河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優化防汛方案,發揮已建工程的最大效益。
太湖流域治理以防洪除澇為主,統籌考慮航運、供水、水資源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等方面的需求。“八五”期間著重解決太湖洪水出路問題,基本完成總體規劃確定的太浦河、望虞河、杭嘉湖南排工程、環湖大堤、湖西引排工程、紅旗塘、東西苕溪防洪工程、武澄錫引排工程、擴大攔路港、泖河及斜塘和杭嘉湖北排通道十項骨幹工程。同時,加強平原河網和圩區建設,形成以太湖為中心、具有綜合利用功能的流域工程體系。流域防洪達到防禦一九五四年型洪水的標準(相當於五十年一遇),相應提高除澇標準。
今冬明春重點打通太浦河、望虞河,保證在明年汛前兩河總泄洪能力達到四百五十立方米每秒。
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必須從全局出發,提高認識,統一行動,加強領導,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一)提高認識。水利不僅是農業的命脈,而且是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障。要從人口、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認識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增強全民的治水意識,發揮各方面辦水利的積極性。
(二)統一治理。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流域統一規劃指導下,按確定的治理方案及實施計劃進度,分工負責,抓緊實施。要上、中、下游統一治理,顧大局,講整體,局部服從整體,團結治水。
(三)增加投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點建設工程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分擔;面上和配套工程投資,由地方負擔。國務院已決定增加治理淮河和太湖兩流域的投入,各級地方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同時,可組織城鄉受益地區的單位和群眾集資、投勞,具體集資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各類農業開發資金也可用於區域性水利工程建設。在工程設計和建設中,要本著安全、實用和節約的原則,嚴格掌握建設內容和工程標準。
(四)加強城鎮及工業、交通等設施的防洪建設。城鎮防洪設施是城鎮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鎮及工業、交通等設施,要有必要的防洪保障,所需建設資金由城鎮及工交企業自行解決。與江河湖泊防洪有關的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在可行性報告中作出防洪評價,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查批准,方可立項。
(五)加強淮河行洪、蓄洪區治理。有關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流域治理規劃,採取切實措施,保證汛期能及時有效運用,並使區內居民有比較安全的生活環境。要嚴格控制行洪、蓄洪區人口,對經常行洪的行洪區居民,要下決心外遷。要實行防洪保險制度。行洪、蓄洪區的農業稅在受災年份要適當減免,給予必要的照顧。要指導並資助行洪、蓄洪區內居民修建庄圩、庄台,修建永久性房屋要建平頂房。加強區內排灌設施建設。
(六)加強流域機構統一管理的職能。流域內重要水利工程,由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統一調度。太湖流域太浦河、望虞河上的主要樞紐工程,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淮河流域安徽省梅山、佛子嶺、響哄甸、磨子潭四座大型水庫和河南省宿鴨湖、鯰魚山、板橋、南灣四座大型水庫,淮河幹流主要分洪工程和洪澤湖樞紐,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統一調度。具體辦法由淮河水利委員會與有關省商定。要加強河道、湖泊的管理,做好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強水資源保護。嚴禁違法圍河圍湖造田、養魚和人為設障,違法圍墾和侵佔的河湖灘地要堅決退田還河還湖,一切行洪障礙要堅決清除,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建立和完善水工程的經營管理制度,分級確定水工程管理經費來源,並按有關法規收取水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等,建立良性運行機制。
(七)加強領導。成立國務院治淮領導小組,田紀雲副總理任組長,豫、魯、皖、蘇四省及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組成。成立太湖治理領導小組,由水利部、有關部門和有關省、市負責人組成。各省、市政府也應切實加強治理工作的領導。
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各級政府和全體人民要進一步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顧全大局、團結協作的精神,不失時機地掀起一個既有聲勢、又扎紮實實的水利建設高潮,認真完成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各項建設任務。
淮河流域是我國重要的農業和能源基地,太湖流域是我國經濟發達地區。今年,淮河和太湖兩流域發生了嚴重的洪澇災害。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黨政軍民團結奮戰,取得了抗洪救災的重大勝利。在抗洪鬥爭中,新中國成立四十多年來建設的大量水利工程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也暴露出兩流域治理中的問題,主要是防洪除澇標準低;河湖圍墾、人為設障嚴重,排水出路不足;流域統一管理比較薄弱;有些城鎮、企業及交通等設施建在低洼地,防洪能力低。為了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國務院決定,從今冬起,用十年和五年時間,分別完成治理淮河和太湖的任務。
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國務院兩次治淮會議確定的流域治理總體布局及建設方案,仍然是進一步治理淮河的基礎。要堅持“蓄泄兼籌”的治理方針,近期以泄為主,用十年的時間,基本完成以下工程建設任務:
(一)加強山區水利建設,進行小流域綜合治理,搞好水土保持。完成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修建板橋、石漫灘等重點水庫。
(二)擴大和整治淮河上中流幹流的泄洪通道。“八五”期間,剷除經常行洪的行洪區堤防,退建蒙窪、城西湖等行、蓄洪區堤防並遷移堤內人口,加固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及蚌埠、淮南等城市圈堤,加強行、蓄洪區建設,興建懷洪新河。“九五”期間研究建設臨淮崗控制工程。以上工程完成後,淮北大堤達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標準。
(三)鞏固和擴大淮河下游排洪出路。“八五”期間,疏通和加固入江水道,行洪能力達到一萬二千立方米每秒;續建分淮入沂工程,行洪能力達到三千立方米每秒;加固洪澤湖大堤。“九五”期間建設入海水道,使洪澤湖大堤達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標準。
(四)續建沂沭泗河洪水東調南下工程。“八五”期間達到二十年一遇的防洪標準,“九五”期間達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標準。
(五)治理包澮河、奎濉河、汾泉河、洪汝河、渦河、沙穎河等跨省骨幹支流河道,並進行湖窪易澇地區配套工程建設,提高防洪除澇標準。
為此,要進一步做好治理淮河的各項前期工作,修訂完善淮河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優化防汛方案,發揮已建工程的最大效益。
太湖流域治理以防洪除澇為主,統籌考慮航運、供水、水資源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等方面的需求。“八五”期間著重解決太湖洪水出路問題,基本完成總體規劃確定的太浦河、望虞河、杭嘉湖南排工程、環湖大堤、湖西引排工程、紅旗塘、東西苕溪防洪工程、武澄錫引排工程、擴大攔路港、泖河及斜塘和杭嘉湖北排通道十項骨幹工程。同時,加強平原河網和圩區建設,形成以太湖為中心、具有綜合利用功能的流域工程體系。流域防洪達到防禦一九五四年型洪水的標準(相當於五十年一遇),相應提高除澇標準。
今冬明春重點打通太浦河、望虞河,保證在明年汛前兩河總泄洪能力達到四百五十立方米每秒。
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必須從全局出發,提高認識,統一行動,加強領導,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一)提高認識。水利不僅是農業的命脈,而且是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保障。要從人口、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認識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增強全民的治水意識,發揮各方面辦水利的積極性。
(二)統一治理。各地區、各部門要在流域統一規劃指導下,按確定的治理方案及實施計劃進度,分工負責,抓緊實施。要上、中、下游統一治理,顧大局,講整體,局部服從整體,團結治水。
(三)增加投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重點建設工程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分擔;面上和配套工程投資,由地方負擔。國務院已決定增加治理淮河和太湖兩流域的投入,各級地方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同時,可組織城鄉受益地區的單位和群眾集資、投勞,具體集資方案,由省(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各類農業開發資金也可用於區域性水利工程建設。在工程設計和建設中,要本著安全、實用和節約的原則,嚴格掌握建設內容和工程標準。
(四)加強城鎮及工業、交通等設施的防洪建設。城鎮防洪設施是城鎮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鎮及工業、交通等設施,要有必要的防洪保障,所需建設資金由城鎮及工交企業自行解決。與江河湖泊防洪有關的各類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在可行性報告中作出防洪評價,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查批准,方可立項。
(五)加強淮河行洪、蓄洪區治理。有關省人民政府要按照流域治理規劃,採取切實措施,保證汛期能及時有效運用,並使區內居民有比較安全的生活環境。要嚴格控制行洪、蓄洪區人口,對經常行洪的行洪區居民,要下決心外遷。要實行防洪保險制度。行洪、蓄洪區的農業稅在受災年份要適當減免,給予必要的照顧。要指導並資助行洪、蓄洪區內居民修建庄圩、庄台,修建永久性房屋要建平頂房。加強區內排灌設施建設。
(六)加強流域機構統一管理的職能。流域內重要水利工程,由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統一調度。太湖流域太浦河、望虞河上的主要樞紐工程,由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管理;淮河流域安徽省梅山、佛子嶺、響哄甸、磨子潭四座大型水庫和河南省宿鴨湖、鯰魚山、板橋、南灣四座大型水庫,淮河幹流主要分洪工程和洪澤湖樞紐,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統一調度。具體辦法由淮河水利委員會與有關省商定。要加強河道、湖泊的管理,做好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強水資源保護。嚴禁違法圍河圍湖造田、養魚和人為設障,違法圍墾和侵佔的河湖灘地要堅決退田還河還湖,一切行洪障礙要堅決清除,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落實。建立和完善水工程的經營管理制度,分級確定水工程管理經費來源,並按有關法規收取水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等,建立良性運行機制。
(七)加強領導。成立國務院治淮領導小組,田紀雲副總理任組長,豫、魯、皖、蘇四省及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等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組成。成立太湖治理領導小組,由水利部、有關部門和有關省、市負責人組成。各省、市政府也應切實加強治理工作的領導。
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各級政府和全體人民要進一步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顧全大局、團結協作的精神,不失時機地掀起一個既有聲勢、又扎紮實實的水利建設高潮,認真完成進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各項建設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