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居間合同
房地產居間合同
房地產居間合同也稱為房地產中介合同、中介服務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又稱中介人)與委託人訂立的、旨在實現委託人委託事項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
這些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居間合同的主體是居間人和委託人。居間人,是指在居間合同中為他人成交而撮合服務的一方當事人,即俗稱的經紀人、中介人或介紹人等。在同一份居間合同中,委託人一般只有一個,有時也有兩個。有一個委託人的居間合同稱為雙邊居間合同,有兩個委託人的居間合同則稱為多邊居間合同。
(2)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實現委託人委託的事項。
(3)居間合同具有自身特有的權利義務關係。
房地產居間合同
以房地產租售居間合同為例,其合同內容一般要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委託人甲(出售、出租方)、居間方、委託人乙(買人、承租方)三者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應寫明其身份證號碼。
(3)委託事項:委託事項需具體約定所委託的是提供訂約機會,還是媒介合同的成立,所約定的事項應明確、具體。
(4)傭金標準、數額、收取方式、退賠等條款:這是居間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居間方未完成居間合同委託事項的,怎樣退還傭金也要有明確說明。
(5)合同在履行中的變更及處理。
(6)違約責任:明確三方違約責任的處理辦法。由於房地產轉讓從交易雙方簽訂轉讓合同到房地產權屬轉移過戶登記以至房地產交驗,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較易因外界因素和交易雙方自身情況的變化而發生變故,從而造成違約。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居間業務中的特定地位更造成房地產機構難以掌握這種變故,因此,需相應設置詳細條款,避免因違約條款不完善而發生的糾紛。
(7)爭議解決的處理辦法。
(8)其他補充條款。
由於租賃交易的特殊性,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存續時間較長,相互之間會產生較為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由此而引起的委託人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責任要求也會比較複雜,如房地產經紀機構是否有責任擔保承租人按時交租及支付有關公共事業費用?因此在房屋租賃居間合同中就這類問題應補充限制性條款,以便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各自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