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體

債權人和債務人組成的主體

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

基本介紹


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係中,由於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如前所述,合同關係的主體都是特定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被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係與物權關係人身權關係、知識產權關係等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係的主體或者當事人是特定的,但並非是固定不變的。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合同關係的主體。這種債的主體變更,並沒有改變合同關係主體相對性的特點,因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關係當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關係中,都已經成為特定的合同關係當事人,因此合同關係的主體仍然是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