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管制
雷達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一般分為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目前我國大部分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還使用落後的程序管制,廣州區域現行的是介於兩者之間的雷達監控條件下的程序管制。雷達管制(RADAR CONTROL)是指直接使用雷達信息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程序管制和雷達管制最明顯的區別在於兩種管制手段允許的航空器之間最小水平間隔不同。在區域管制範圍內,程序管制要求同航線同高度航空器之間最小水平間隔10分鐘(對於大中型飛機來說,相當於150KM左右的距離),雷達監控條件下的程序管制間隔只需75KM,而雷達管制間隔僅僅需要20KM。
允許的最小間隔越小,以為著單位空域的有效利用率越大,飛行架次容量越大,越有利於保持空中航路指揮順暢,更有利於提高飛行安全率和航班正常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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