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制度是工作許可人(當值值班電工)根據低壓工作票或低壓安全措施票的內容在做設備停電安全技術措施后,向工作負責人發出工作許可的命令;工作負責人方可開始工作;在檢修工作中,工作間斷、轉移,以及工作終結,必須由工作許可人的許可,所有這些組織程序規定都叫工作許可制度。

概況


履行工作許可手續的目的,是為了在完成安全措施以後,進一步加強工作責任感。確保萬無一失所採取的一種必不可少的"把關"措施。因此,必須在完成各項安全措施之後再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發電廠、變電站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手指背面觸試已停電的設備,以證明設備確無電壓(這一舉動是工作許可人向檢修人員交待安全措施的一種最好的、直觀的表達方式,使工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親眼看到,檢修的設備確實已無電。工作許可人的這一舉動是對檢修人員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體現);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發放工作票;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電力線路


1、對於填用第一種電力線路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在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2、線路停電檢修,值班調度員必須在發電廠、變電所將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拉閘停電,並掛好接地線后,將工作班、組數目,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記錄簿內,才能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
3、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必須通知到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採用:
a.當面通知;
b.電話傳達;
c.派人傳達。
4、對於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在值班調度員或工區值班員不能和工作負責人用電話直接聯繫時,可經中間變電所用電話傳達。中間變電所值班員應將命令全文記入操作記錄簿,並向工作負責人直接傳達。電話傳達時,上述三方必須認真記錄,清楚明確,並復誦核對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