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
享有第一繼承權的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順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無條件的撫養和贍養的義務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享有法定的繼承權。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由當事人聲明放棄或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被依法剝奪而喪失: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不分男女、老幼,均享有均等的繼承份額。
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特殊規定:
二、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不影響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的繼承權,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