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巴縣人民政府
鎮巴縣人民政府
徠鎮巴縣人民政府設置政府辦、發改局、監察局、公安局、財政局、教體局、人社局、經貿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審計局、衛生局、計生局、統計局、農業局、水利局、林業局、文廣局、司法局、國土局、安監局、信訪局、葯監局、環保局等部門。主要負責鎮巴縣的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政府辦 發改局 監察局 公安局 財政局
教體局 人社局 經貿局 民政局 住建局
交通局 審計局 衛生局 計生局 統計局
農業局 水利局 林業局 文廣局 司法局
國土局 安監局 信訪局 葯監局 環保局
工商局 質監局 地稅局 國稅局 電信局
郵政局 電力局 信用聯社 農 行 農發行
財 保 人 保 煙草局 管理段 氣象局
網路公司 養老經辦中心 移動公司 聯通公司 鹽務局
經合局 扶貧辦 供銷社
涇洋鎮小洋鎮楊家河漁渡鎮鹽場鎮
赤南鎮巴山鎮 碾子鎮 巴廟鎮 觀音鎮
興隆鎮 平安鎮 長嶺鎮 三元鎮 仁村鎮
黎壩鎮 三溪鎮 簡池鎮 大池鎮 永樂鎮
青水鎮
煤炭局 物價局 農稅局 非稅局
交警隊 勞服局 法制辦 防汛辦
防火辦 水保站 社保經辦中心 合療辦 疾控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陝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漢中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掌握、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職責。
第三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縣政府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監督、推進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是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製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縣政府設立縣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縣監察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縣檔案局以及其他有關工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縣政府辦公室為召集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處理,聯席會議半年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四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按照“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公開人對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保密性進行審核,突發信息及難以界定的信息公開應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按審核意見辦理。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公開人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縣政府公開政府信息內容:
1.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2.經批准實施的關於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城市規劃、工作目標及其實施情況;
3.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
4.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5.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縣人大常委會議審議和須提交縣委常委會議討論通過的涉及人事、管理、經濟等重大事項決策過程及其實施情況;
6.政府領導成員的履歷、職責、分工等情況;
7.政府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置、主要職能等情況;
8.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幹部人事任免,公務員考錄程序和結果;
9.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包括法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建築總量、建築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資的城鎮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驗收情況;
11.本行政區域內公用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投資、建設情況,包括城市供水、供電管網的建設與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設工程、城市綠化工程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項目的建設;
12.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13.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及實施情況;
14.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
15.縣政府向社會承諾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1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 縣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內容:
1.機構設置、法定職責、領導班子成員及分工、辦公地點和聯繫方式;
2.與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3.職責範圍內行政許可項目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數量、許可程序、許可期限、許可結果,申請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4.職責範圍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對象、收費標準及其依據;
5.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責任、執法程序及各類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徵收、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結果等;
6.支農、救災、扶貧、低保等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征管情況;
9.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10.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郵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項目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1.軍轉幹部和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序、要求和結果;
12.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情況;
13.土地供給總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協議出讓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房地產市場情況;
14.國有、集體企業的資產轉讓或者重組情況;
15.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
16.與公眾有密切關係的其他事項;
1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開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條公開人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採取符合 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布:
(一)在縣、鄉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和各工作部門網站上公開;
(二)政府公報或其他專刊;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以及報紙、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四)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廳、電子閱覽室、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各級各類檔案館、公開圖書館及現行文件查閱服務中心;
(七)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按內容分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兩類。
第九條公開人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公開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公開人應當依據鎮巴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製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或變更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規定第五條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向公開人提出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真實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人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公開人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公開人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四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公開人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公開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公開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公開人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開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將申請公開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的,期間中止,公開人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八條公開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九條公開人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公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辦公室和監察機關負責定期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縣政府各部門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縣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報送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公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按規定期限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徠十六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之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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