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

宗教術語

即贖取被捕之魚、鳥等諸禽獸,再放於池沼、山野之中;佛教稱行此儀式之法會為放生法會(簡稱放生會)。供此放生用之水池,稱作“放生池”。佛教提倡放生,源於《梵網經》所列四十八種輕戒中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佛子應以慈心行放生之業,因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世世皆由彼受生,故六道眾生悉是我父母;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

放生的歷史


放生並不是開始於佛教,在佛教傳入中國前,先秦時期民間就有正月初一放生的習俗。《列子•說符篇》中記載:“正旦放生,示有恩也。”可見在過節的時候放生,古代就有。而且在《說符篇》中也有記載:“客曰:‘民知君之欲放之,競而捕之。死者眾矣,君如欲生之,不若禁民勿捕,捕而放之,恩過不相補矣。’簡子曰:‘善!’。”從這段文字記載,我們可以知道在當時不僅有放生,而且有專門捕魚鳥以供放生的人。佛教傳入中國之後,大力提倡放生,並與中國原有的放生習俗相融合,演變成佛教獨特的法會——放生會。
佛教放生儀式最初開始於天台智者大師。《隋天台智者大師別傳》中記載,天台宗智者居天台山時,臨海居民都以捕魚殺生為業,他曾自捨身衣,並勸募眾人購置放生池,然後為池中族類傳授三皈五戒,並說《金光明經》《法華經》等,以結法緣,這就是天台放生會的起源。其後,唐肅宗於乾元二年(759)下詔告天下,在山南道、劍南道、荊南道、浙江道等地設置放生池八十一所,顏真卿還撰寫了放生池碑文。到了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敕令天下重修放生池。天禧三年(1019),天台宗遵式奏請以杭州西湖為放生池,編撰了《放生慈濟法門》。天聖三年(1025),四明知禮也奏請以南湖為放生池,在佛誕日舉行放生會,撰寫放生文並制定了放生儀軌。放生逐漸變成了佛教的一種習俗,並形成了一整套固定的儀軌。現在通用的放生儀軌是依據《金光明經•流水長者子品》的大意編纂的。

放生的目的


提倡戒除宰殺。殺戒是佛教五戒中第一條戒律。放生是佛教對不殺生思想的進一步的弘揚,是慈、悲、喜、舍四無量心的集中體現。最早在經文中提到放生的經典是《梵網經》,經中說:“佛子應以慈心行放生之業。因以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世世皆由彼受生,故六道眾生悉是我父母;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還有一些經中提到了放生的益處,如《雜寶藏經》卷五中提到放生可以增壽延年,一沙彌因救起漂流水中的蟲子,而得到長命的果報。放生也可以得到解脫,在《金光明經•流水長者子品》中說“流水長者子救起瀕死之魚,給予其水和食物,為其解說大乘經典,諸魚聞經后,皆生忉利天”。

放生的程序


灑凈誦偈、說三皈依、放生髮願等三個程序。

管理與引導


規範合理的放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遵循佛教、道教的教義儀軌;尊重科學,講究方法。2014年,在“慈悲護生、合理放生”為主題的座談會上,中國佛教協會和中國道教協會共同發布了《慈悲護生 合理放生倡議書》,呼籲廣大信眾踐行佛教、道教慈悲護生的理念,遵守法律法規,以科學知識為指導,正信正行,合理放生,慈悲護生,為建設生態文明、美麗中國貢獻力量。
《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放生等行為進行了規範,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016年5月17日,農業部辦公廳、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聯合下發《農業部辦公廳、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規範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的通知》,就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進行規範。其中要求:各級宗教事務部門要深入貫徹國家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指導協調宗教界在開展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動時,嚴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主動向漁業部門報告放生(增殖放流)的種類、數量、規格、時間和地點等事項,並接受監督檢查;用於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種,應當來自有資質的生產單位,並依法經檢驗檢疫合格。漁業部門應加強對宗教界放生(增殖放流)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2017年,國家宗教局等十二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業化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佛教道教界要進一步規範放生活動,引導信教群眾樹立保護環境的理念。嚴禁利用放生活動開展商業性經營,堅決禁止各類違反法律法規、破壞生態環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動。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義開展放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