鎳精礦

鎳精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色金屬行業標準:鎳精礦(YS/T 340-2005)》自實施之日起,同時替代YS/T 340—1994。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本標準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標準由金川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於曉霞、林秀英、林向平。

檢驗規則


5.1 檢查與驗收
5.1.1 鎳精礦由需方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驗收,供方應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或訂貨合同)的規定,並填寫質量報告單。
5.1.2當供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在仲裁樣品保存期限內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如需仲裁,仲裁分析在供需雙方認定的機構進行,以仲裁結果為判定依據。
5.2組批
鎳精礦應成批提交檢驗,每批應由同一品級組成,每批重量不大於60噸。
5.3取樣和制樣
5.3.1 散裝鎳精礦的取樣和製備按照GB/T 14260的有關規定進行。
5.3.2袋裝鎳精礦的取樣按隨機方法抽取,取樣袋數不低於10%,採用樣釺取份樣時,應將樣釺插入袋子底部,每袋取一釺,並將所取份樣混合均勻。
5.3.3將所製備樣品分成四份,一份為分析試樣,一份交供方,一份為仲裁樣品,一份備用。仲裁及備用樣品由需方保存,保存期限為三個月。
5.4檢驗結果判定
5.4.1 檢驗結果的判定,採用GB/T 1250中的“修約值比較法”進行。
5.4.2鎳精礦化學成分、水分或粒徑分析結果與本標準規定不相符時,該批判為不合格。
5.4.3同一車鎳精礦中,如明顯混入夾雜物與本標準規定不相符時,該車產品判不合格。

報告單


6.1 鎳精礦產品的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執行YS/T 418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