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廢債

一種民事違約行為

徠逃廢債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不是所有的欠債不還都是逃廢債,它強調債務人的主觀故意:確切地說,有履行能力而不儘力履行債務的行為就是逃廢債。

2021年8月,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將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逃廢債行為。

基本介紹


徠所謂“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來源,或者雖無收入來源,但有可供履行債務的資產,能夠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從債務人主觀上來看,逃廢債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積極地逃避履行債務,另一種是消極的不作為。我們通常把前一種稱之為“惡意逃廢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