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遺產

存在歷史價值的文物

歷史文化遺產是指具有一定歷史意義,與人類生活息息相關,存在歷史價值的文物,其主要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引言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國發[2005]42號)於2005年12月22日下發。這一通知首次明確了我國歷史文化遺產概念,指出:“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 統文化表現形式

文化遺產


是指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繪畫、遺物、銘文等文物;在景觀,建築樣式結合等方面具有突出價值的建築或建築群體;從歷史、美學和人種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工物品或人與自然共同創造的物品和工程,如故宮、秦始皇兵馬俑等。

自然遺產


是指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有自然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落組成的自然面貌;地質、自然地理結構和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生長區,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