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主督護制
宗主督護制
北魏前期地方基層組織的一種形式。五胡十六國時期未南逃的大地主多築堡自守,聚族而居,擁有很多的依附農民及一定的武裝力量。北魏統一北方后,無力改變這一現狀,於是承認這些宗主的既有利益為合法,任命他們為宗主,以督護百姓。宗主督護制對維護基層治安有一定作用,但由於豪強地主趁機隱瞞其控制的人口,逃避賦稅徭役,嚴重影響了國家的賦稅收入和徭役徵發。
《魏書》卷41《李沖傳》:“舊無三長,惟立宗主督護,所以民多隱冒,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
十六國大動亂時期,留在北方地區的漢族世家大族與地方豪強通過作塢自保的方式而成為塢主或壁帥,他們擁有眾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塢壁,建有甲兵。依附其下的農民往往有數百家、上千家,乃至萬家,均為他們的私家人口。這些豪強被稱做宗主,依附於他們的各類農民則是宗主的包蔭戶。宗主與包蔭戶之間是一種主人與佃客的關係。
北魏統一之初,只是消滅了一些敵對政權,對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無法根除。為了穩定統治,便於徵徭徵稅,於是就採取妥協政策,承認宗主對於包蔭戶的控制和奴役,並且以宗主對於包蔭戶的統治作為地方基層政權,以世家大族為宗主,督護百姓,於是形成“宗主督護制”。
一:西晉末年以來,有大量的人口流動,使原有的鄉里組織喪失了控制百姓的職能;
二:封建“蔭附”關係迅速發展,士族大姓依靠經濟與宗族勢力建有塢堡等帶有軍事職能的自保組織大量湧現,眾多的人口為逃避戰亂而為塢堡主所控制。
《魏書·食貨志》稱:“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蔭附。蔭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這種制度只對大地主有好處;對廣大農民只有痛苦,沒有好處;對封建國家來說,則只是為鞏固初建立的政權而採取的權宜之計,對賦稅的徵收和徭役的調發都極為不利。因此,當國家統治關係逐漸理順后,它是必然要為其他有效的管理制度所取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