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CCMSA)於1981年8月經原國家建委批准在北京成立。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金屬結構行業唯一的全行業協會。業務上受建設部指導、接受民政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可同國內外相應組織簽訂有關經濟、科技等交流與合作的協議、協定和其它文件。
該協會是從事建築鋼門窗、鋁門窗、幕牆、塑料門窗、建築鋼結構、採暖散熱器、建築模板腳手架、建築扣件、建築給排水設備生產及為本行業生產配套服務的產品和有關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地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貫徹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通過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市場服務,促進企業適應市場經濟,加快企業轉換機制,推動全行業的技術進步,提高產品的質量,增加經濟效益,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研究探討我國建築金屬結構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方向;
根據國家建設事業的發展,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建議;
認真貫徹政府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
協助政府部門制訂、修訂產品與工程技術標準;
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審查和產品質量認證的工作;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科技攻關工作,組織本行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奮和新材料;
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積極扶持出口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開發智力,培養人才。提高全行業的技術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推動企業開展健康的競爭,積極促進會員間的橫向聯合;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向社會推薦、宣傳名、優、新產品,積極為企業拓展市場;
承辦政府部門或會員的委託事項,當好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
積極依據法律、法規興辦行業公益事業。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的會員採取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家各產業系統的凡從事建築鋼門窗、鋁門窗、幕牆,塑料門窗、建築鋼結構、採暖散熱器、建築扣件、建築模板腳手架及給排水設備生產企業;為本行業產品配套服務的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及有關設計院、科研所、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會員。協會現有近3000個團體會員。
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行業主管部門或金屬結構協會負責人、大專院校的代表、專家及金屬結構企業的代表共406人組成。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協會工作任務,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等。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167名資深人員組成,主要任務:是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理事會討論的各種議案,領導協會秘書處和指導協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理事會設常設機構——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辦公室、信息部、培訓部、質量部、財務部、編輯部等工作部門。為了加強各項專業工作的開展,協會設立了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和分會,這些專業委員會和分會分別是鋼門窗委員會、鋁門窗幕牆委員會、塑料門窗委員會、採暖散熱器委員會、建築鋼結構委員會、建築扣件委員會、建築模板腳手架委員會、建築給排水設備分會等。在協會的統一協調組織下分別負責本專業內協會章程所賦予的各項任務的組織與實施。
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北京三里河路九號建設部院內。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英文名稱:ChinaConstructionMetalStructureAssociation,縮寫:CCMS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建築門窗、幕牆、建築鋼結構、採暖散熱器、建築扣件、建築模板腳手架、光電建築構件、建築門窗配套件、建築給排水排水設備、輻射供暖供冷、噴泉水景及配套產品服務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設計單位等)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倡導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為動力,推動行業技術進步,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轉變行業發展方式;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認真履行服務行業企業、反映會員訴求、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的職責,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從宏觀與微觀、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對行業改革中出現的難點和會員關心的熱點以及技術創新、市場動態、國內外行業發展趨勢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的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
2.認真貫徹國家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和法律法規,以科學技術進步為先導,組織本行業為建設事業提供合格產品與服務。
3.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承擔產品與工程技術標準、規範的制訂、修訂以及產品質量認證等工作,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4.積極參與和組織國內外技術交流,發展同國內外相關社團組織和企業的友好往來與合作。為企業提供信息、疏通渠道、傳播技術、開展技術諮詢、開拓市場,積極促進會員企業的國際化。
5.開發智力,培養人才。舉辦技術、管理培訓班、研討班,委託有關院校開設MBA、EMBA、大、中專班,提高全行業的技術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6.引導會員依法經營,推動生產企業開展健康的競爭。
7.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理生產規模,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關係,反映會員訴求,組織行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的調查,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採取措施,保護行業安全。
8.引導和推動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積極促進會員間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和橫向聯合,相互協作,取長補短,有效利用資源。
9、組織行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會員的知識產權。
10.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產品展覽展示,積極為企業拓展市場;採用必要的方式,抵制偽劣假冒產品進入建築市場。
11.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12.積極興辦行業公益事業,依照有關規定,做好行業雜誌、技術書籍編輯、出版、發行工作。利用本團體網站為行業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2.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3.履行本團體章程規定的義務,願意參加本團體工作;
4.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5.單位會員應當依法登記,個人會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有權使用“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會員”的名義和標誌;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2.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團體《章程》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有欺詐行為及其它違法行為的會員,經舉報查實,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6.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8.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人員須是本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秘書處的職責是:
1.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2.提出並組織制定本團體秘書處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和落實工作計劃;
4.以秘書處會議決議方式決定本團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5.批准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其產生和任免程序執行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本團體《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或委託他人主持會員大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批准本團體秘書處會議重要決議、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2.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置方案;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組織制定本團體的各項規章制度;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因合併、分立、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簡單多數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2年11月22日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