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備用金制度
定額備用金制度
定額備用金是指用款單位按定額持有的備用金。實行這種制度,通常是根據用款單位的實際需要,由財會部門會同有關用款單位核定備用金定額並撥付款項,同時規定其用款和報銷期限,待用款單位實際支用后,憑有效單據向財會部門報銷,財會部門根據報銷數用現金補足備用金定額。
目錄
報銷數和撥補數都不再通過“其他應收款”賬戶核算。這種方法便於企業對備用金的使用進行控制,並可減少財會部門日常的核算工作,一般適用於有經常性費用開支的內部用款單位。
【例1】某企業總務科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財會部門根據核定的備用金定額2 000元,開出現金支票撥付。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備用金(總務科) 2 000
貸:銀行存款 2 000
【例2】總務科向財會部門報銷日常辦公用品費1 530元,財會部門經審核有關單據后,同意報銷,並以現金補足定額。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 1 530
貸:庫存現金 1 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