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於2015年5月6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普遍),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加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簡稱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對內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會址設在北京。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各級紅十字會會址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紅十字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第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活動,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資助和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志願者、捐贈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者,按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職責權利
第十條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
(二)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物資,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內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參與災后重建。
(三)開展應急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訓;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和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中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提高應急條件下的應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五)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服務工作。對易受損人群進行救助,為困難群眾提供服務;在社區、農村中建立紅十字服務站,開展服務群眾、宣傳培訓、募捐救助等活動;開展幫助尋找失散親人、重建家庭聯繫等其他人道服務工作;
(七)依法開展和推動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開展艾滋病預防控制宣傳和教育、關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九)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十)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總會承擔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二)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
(十三)參加國際人道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第十一條 依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衝突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二)在武裝部隊中依法協助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四)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繫,轉交錢物,並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戰俘。
第十二條 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在戰爭和武裝衝突中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十三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物資、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第十四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執行救助任務的需要,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優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資源。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享受國家有關減稅、免稅政策。有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和辦理有關放行手續。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和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積極支持。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交納會費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 個人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所在地基層紅十字組織批准,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證,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對紅十字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直接吸收為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准,發給證書和標牌,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紅十字會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中國紅十字事業做出貢獻的中外人士,可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准,授予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二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會議及專業培訓;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標誌;
(五)有退會的自由。
團體會員的權利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三條 會員的義務: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
(五)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會員退會,經原批准機關審核,收回會員證及標牌;個人會員退會的,需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自動退會:
(一)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二)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併、解散。
第四章 紅十字志願者
第二十五條 中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計報酬,均可參加紅十字志願服務,經過申請,成為紅十字志願者。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志願者分為登記志願者和註冊志願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為紅十字志願者註冊審批機構;基層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授權,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志願者登記、註冊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願者,建立不同專業、領域的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富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志願者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條 紅十字志願者義務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積極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自覺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四)保護在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他人隱私及其它依法保護的信息,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正確使用紅十字志願者標識,妥善保管志願者證;
(六)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或其它違背紅十字會宗旨和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設立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保持與其他部門志願服務機構的聯繫,組織、指導紅十字志願者及志願服務組織開展活動,維護紅十字志願者及其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定期對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和表彰。
第五章 全國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中國紅十字會理事;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聘請國家領導人擔任。
第三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指導執行委員會工作;
(三)出席紅十字運動國內外重要會議、活動,參與重要事務。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會議有效。理事會決議由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六)審定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七)審定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由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的議案;
(三)審議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四)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五)批准設立、撤銷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
(六)聘請名譽理事;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委員會由駐總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並擔任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表人。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製經費預算,審核年度經費財務決算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聘請顧問;授予榮譽會員;
(八)批准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六章 地方、行業和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 地方紅十字會
(一)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二)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常務理事的紅十字會,需設執行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
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當地主要領導擔任。
(三)省、市(地)、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推選當地同級現職領導擔任,其工作變動時應及時改選。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常務副會長為本級紅十字會機關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四)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並具備能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成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其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行業紅十字會按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基層組織
城市街道(社區)、農村鄉鎮(村、組)、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中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舉辦初級救護培訓、群眾性健康知識普及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
第七章 特區行政區組織機構
第四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
第四十二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定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並報總會備案。
第八章 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四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接受審計部門審計和相關部門監督。
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對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省級紅十字會可依法建立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可設立專項基金。
第九章 標誌 會徽 會旗
第四十八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誌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五十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製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五十一條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后)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標牌、榮譽證書等需用紅十字標誌的,應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49年8月12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77年6月8締結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本章程所稱國際人道法,是指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依據條例和慣例,以保護不直接參與軍事行動(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參加軍事行動(如軍隊的傷、病員和俘虜)的人員為目的、規定各交戰國或武裝衝突各方之間交戰行為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是其主要組成部分。
第五十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英文譯名為:“RedCrossSocietyofChina”。
第五十四條 地方和行業紅十字會的名稱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后加“紅十字會”;對外交往中的稱謂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前加“中國紅十字會”,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后加“分會”,英文譯名為:“RedCrossSocietyofChina***Branch”。
第五十五條 基層組織的名稱為:城市街道(社區)、農村鄉鎮(村、組)、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名稱后加“紅十字會”。
第五十六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名稱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英文譯名:TheRedCross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簡稱:“**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英文譯名:**RedCross(BranchoftheRedCrossSocietyofChina)]。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報國務院備案。

附件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1、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式樣
2、中國紅十字會會旗式樣
3、白底紅十字標誌式樣
4、紅十字旗式樣
說明:1、底:白色;2、十字:正紅色;3、橄欖枝:金黃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