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

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

又稱《新日美安全條約》。日本和美國繼《日美安全條約》后的又一幹事同盟條約。1960年1月19日日美雙方於華盛頓簽訂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6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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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條約共10條,主要內容為:美國繼續有權在日本駐紮軍隊和使用軍事基地;日美兩國將通過“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維持並發展它們抵抗武裝進攻的能力”;在日本領土上日美任何一方遭受武裝進攻時,雙方將“採取行動以應付共同的危險”;條約的有效期為10年。在條約期滿時,1970年6月23日,佐藤榮作內閣通知美國政府,宣布自動延長該條約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