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流氓

又稱專利蟑螂、專利鯊魚

專利流氓(Patent Troll),又稱專利蟑螂、專利鯊魚。讀音是zhuān lì liú máng。本身並不從事研發和生產,只是通過收購等方式取得一些專利權,之後以利用這些專利權四處打官司獲賠償為生的企業,而且越是知名的科技企業越是這些專利流氓的目標。國際上又稱其為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非執業實體)。Intellectual Ventures(高智發明)、Interdigital、Acacai等都是其中的赫赫有名者。是阻礙企業發展和創新的“絆腳石”,要嚴厲打擊。

概述


專利流氓
專利流氓
專利流氓(Patent Troll)亦稱專利蟑螂、專利海盜。主要來形容積極發動專利侵權訴訟的公司。

釋義


專利流氓
專利流氓
專利流氓是指那些本身並不製造專利產品或者提供專利服務,而是從其他公司、研究機構或個人發明者手上購買專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然後專門通過專利訴訟賺取巨額利潤的專業公司或團體。起源於1993年的美國,最早是用來形容積極發動專利侵權訴訟的公司,這樣的專利公司往往具有很強的寄生味道。

相關資訊


其相關名詞還有“非執業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不製造專利權”,“專利鯊魚”,“專利營銷”,“專利許可公司”、“專利授權公司”等。
德國專利持有公司IPCom之前起訴蘋果侵犯它的一項手機技術專利,索賠15.7億歐元(約合22億美元)。德國法院今天駁回了該起訴訟,裁定蘋果並沒侵犯IPCom所說的兩項專利。
該裁決對於IPCom來說是一個打擊。該公司近年來利用2007年從德國汽車部件公司Robert Bosch收購回來的移動技術專利不斷起訴移動設備公司。還適用於緊急通話技術的“100”系列專利是IPCom專利組合的核心部分。 IPCom聲稱,設備廠商和手機公司們在3G網路中使用了它的專利技術。該公司此前在德國向蘋果索賠15.7億歐元,至於針對使用其技術的iPad平板電腦的索賠額則還不得而知。

名詞由來


2001年,Techsearch公司及其律師Raymond Niro發起了一場針對英特爾的專利訴訟,當時英特爾副法務長Peter Detkin 用Patent Troll這個名詞來形容 Techsearch公司及Raymond Niro, 後來指稱專門以低價向發明人收購專利權之公司。所謂的專利蟑螂,其目的明顯都是為了金錢而來。Detkin 還使用過“專利勒索”(patent extortionist)的名詞,來形容那些起訴Intel專利侵權的傢伙。一件典型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即使是勝訴案件,花費也在一百萬美元以上。

主要特徵


1、以低價向破產的公司購買專利
2、自己不生產產品
3、購買重要專利來控告大公司
4、暗中出擊

相關公司


全球最大的專利授權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 (IV)(高智發明),立於2000年,由微軟前高管納森-梅爾沃德所創立,谷歌也是高智發明的投資者之一。總部位於華盛頓的高智發明擁有超過3.5萬項專利權,為避免訴訟該公司才說服一些大型科技企業成為其投資者。據悉,高智發明才開始為保護專利而提起訴訟。高智發明在2013年12月向包括賽門鐵克和趨勢科技在內的9家不同的科技公司提起了其首次專利侵權訴訟。
高智發明在今年5月份所披露的一項文件表明,谷歌、亞馬遜、蘋果、微軟及其他很多家企業在該公司擁有經濟利益。
根據高智發明公司的自我介紹,他們是一家促進創新工作的公司。比如說,他們會和頂尖的發明家合作、在發明的過程中,給發明家以資金支持,而發明家則將"專利權"作為回報,然後,高智發明公司再依靠這些“專利權”向其他公司收取專利授權費來獲得收入。高智發明說自己的使命是推動“發明型經濟”,是保護髮明人的好公司。但是事實上,也有人認為,高智發明和創新或者發明無關,但和保護創新、保護髮明有關。
美國兩位大學教授對高智發明公司進行了跟蹤式調查發現,高智發明先是一次性付給小公司一部分錢,之後再從自己每一次從這個專利獲得的收入中,分一部分給小公司。而當高智發明發現某家企業侵權時,就會毫不猶豫的將對方告上法庭。

訴訟案例


專利流氓
專利流氓
1995年,Pitney Bowes以1982年申請的一項專利7項“權利要求”中的前3件控告惠普公司侵權。2001年6月4日,雙方取得和解,惠普公司向原告支付4億美元。Pitney Bowes繼續以此項專利控告Apple、松下電子、三星等八家電子廠。
2006年,加拿大黑莓手機製造商RIM公司和加州專利公司NTP長達六年的訴訟終於達成和解,黑莓付出了6.125億美元。
2012年9月,美國德克薩斯州一家名為數據引擎(Data Engine Technologies LLC)的科技公司向法院遞交文件,起訴蘋果公司Numbers電子表格軟體,侵犯其專利,並要求蘋果賠償。這家公司並不是該專利的最初主人,而是幾年前從Borland公司購買的專利。
根據Patent Freedom的統計,每年NPE在全球發動的專利訴訟呈不斷上升之勢,2004年為588件,到2011年已經上升到4602件。蘋果、惠普、三星、AT&T、戴爾、索尼、HTC等名聲在外的大公司都是NPE訴訟攻勢中的最頻繁被告,例如蘋果公司僅2012年就遭遇44起這類訴訟。

相關較量


全球前10大手機廠商中,已經有5家是中國企業。
根據Gartner的統計,2013年三季度,中興、華為、聯想、TCL通訊、宇龍酷派分別以3.0%、3.0%、2.9%、2.7%、1.9%的市場份額,分列全球市場第5、6、7、8、10名。
這些有著很好成本控制力且進取心十足的中國廠商,正覬覦在全球各個市場取得更大的突破。然而,對於專業的“專利流氓”來說,他們正是送上門來的絕佳中國“大肥羊”。

血盆大口

專利流氓的血盆大口
2013年9月,微軟(MSFT:NASDAQ)斥資37.9億歐元收購了諾基亞(NOK:NYSE)手機業務,同時花費16.5億歐元購買了諾基亞專利為期10年的授權。“我們可以獲得諾基亞專利的使用權,但不會得到專利本身的所有權。”微軟總法律顧問布拉德·史密斯(Brad Smith)當時對外表示。
諾基亞為什麼沒有同時把專利也賣給微軟?業界普遍猜測:擁有移動通信行業不少核心、優質專利的諾基亞,今後很可能將繼續通過其持有的專利組合,收取不菲的專利費。諾基亞法律發言人馬克·達蘭特亦在該收購交易披露后表示:“直到現在,諾基亞並沒有大量地對外許可自己的專利,但是當手機業務剝離后,我們將會嘗試進行技術對外許可。”
歐盟競爭專員傑奎因·阿爾穆尼亞(Joaquin Almunia)在2013年年底就嚴詞警告諾基亞,不要成為“專利流氓”,稱諾基亞如果試圖以流氓的方式利用其專利,會毫不猶豫地提起反壟斷訴訟。
微軟收購諾基亞的交易正處於中國商務部的審查程序之中。不少中國手機企業擔心,剝離了手機業務的諾基亞,可能提出巨額專利授權費,這將限制市場的公平競爭,削弱中國手機企業的競爭力。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相關手機廠商處獲悉,除了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也加入到對這一交易的審查中。
諾基亞會否成為“專利流氓”尚無定論,但這家公司於2012年8月出售的部分專利已經成為射向中國廠商的專利之箭。將中興通訊、華碩推上德國被告席的Vringo即為諾基亞所售專利的收購者之一。
無論從哪個角度看,Vringo都極具“專利流氓”的特徵。Vringo自稱運營著一個移動社交應用的發布平台,但這部分實體業務已經幾乎不產生收入。該公司截至2013年9月30日的三季度財報顯示,其營收僅為5萬美元,總運營費用卻達1122.6萬美元,凈虧損1056萬美元。
Vringo的最主要商業模式就是通過收購等方式獲得專利,然後在全球市場針對所謂的“大肥羊”公司發起專利訴訟,並尋求獲得專利授權費。
2012年7月19日,Vringo公司經歷了一次控制權變更,隨後的8月份,便宣布從諾基亞購買包括通信管理、數據和信號傳輸、移動管理、頻率資源管理與服務等在內的約500項專利,涉資2200萬美元。
微軟就是Vringo相中的“大肥羊”之一。2013年5月30日,微軟在經過一番法庭較量后與Vringo達成和解協議,微軟向Vringo賠償100萬美元,並在今後就相關專利支付一定比例的授權費。與此同時,微軟還向Vringo轉讓6項專利。
從諾基亞獲得專利轉讓前後,Vringo開始對中興通訊展開全球訴訟行動。雙方在這一組合訴訟中互有攻守,勝敗難料。
中興通訊全球知識產權總監沈劍鋒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專利運營公司從量級來區分,主要包括兩類:超大型專利運營公司,以及中小型專利運營公司。前者比如InterDigital、IV、Acacai等,一般由實體公司轉型或通過規模併購,擁有巨量的專利資產;後者一般通過自身研發或併購,擁有少量的專利資產。
但這兩類公司在最終訴求方面相差無幾,主要就是通過對其擁有的專利資產包進行戰略合作、資產運營、資本化,比如常見的專利出售、專利許可和專利訴訟,以獲取收益。其中,專利訴訟是他們最核心打擊武器,通過發起大規模訴訟,迫使部分被告獲取早期和解,然後用這些資金繼續跟其目標對象訴訟,賺取最大收益。這類公司通過專利運營收益再吸引投資者或促進股價上漲,獲得新的資金用於進一步研發創造專利或收購專利,再繼續進行專利包運營行為,形成循環。
“隨著中國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並以更大的力度走向海外市場,就越有可能成為暴露於‘專利流氓’狙擊槍之下的‘大肥羊’。”沈劍鋒說。
根據Patent Freedom的統計,華為和聯想在2012年均遭遇了13起由“專利流氓”公司發起的訴訟,而僅2013年上半年,華為所遭遇的這類訴訟案件又上升到15件。

肥羊反擊

“大肥羊”的反擊戰
沈劍鋒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強調,中興通訊非常重視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並尊重其他公司的知識產權,中興已在全球布局5萬餘件專利、1.4萬件已授權專利,尤其在LTE領域已聲明基本專利800多件,全球佔比達10%,但“中興反對無序的知識產權濫用及濫訴行為”。
而實體企業如果一旦被“專利流氓”盯上,首先一定要確保在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下制定策略,其次,綜合運用常規手段,比如積極應訴,主張不侵權或對方專利無效,啟動反訴,等,及非常規手段來應對。
事實上,中興通訊和華為就在不久前的一場應對InterDigital的專利侵權訴訟取得了初步勝利。
作為一家大型NPE,InterDigital擁有近20000件專利(或專利申請),並宣稱在無線通訊領域擁有多項2G、3G和4G標準專利。2011年7月,InterDigital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及聯邦地區法院指控中興通訊等企業侵犯其專利,要求啟動337調查併發布排除令,禁止被訴公司在美國銷售3G移動設備。
2013年12月20日,美國就InterDigital訴中興通訊等專利侵權一案,ITC行政法官做出最終裁定,中興通訊沒有違反337條款,不侵犯原告起訴七項中的六項專利權,其餘一項也被認定為專利無效。中興通訊與InterDigital在聯邦地區法院的訴訟還在較量階段。
2013年,中興通訊已在美國連勝由Interdigital、TPL、Flashpoint等3起專利運營公司發起的337調查。
回顧應訴過程,沈劍鋒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InterDigital自2011年起發起訴訟開始,中興通訊就組建了包括技術、商務、法律及品牌、證券等相關應訴團隊,並選聘具有豐富ITC訴訟經驗的律所積極進行應訴。整體應對過程中,既包括針對InterDigital訴訟的常規應訴抗辯點進行反擊,比如涉案專利的全球無效、不侵權抗辯及產品的迴避設計分析,亦包括針對InterDigital的主動性反擊,包括在國內反訴、反壟斷調查準備等。
在整體策略上,除了積極進行應訴抗辯、主動反擊外,中興通訊亦與其他共同被告進行了深度聯合,在應訴策略和資源分配上都進行了合作。
“聯合收購也是中興尋求解決與InterDigital糾紛的方案之一。”沈劍鋒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透露,中興通訊正積極跟蹤並參與業內主要公司、專利防禦聯盟針對InterDigital公司的收購項目。
華為方面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2011年7月收到InterDigital的訴訟以來,華為一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應訴,另一方面在美國和中國的法院先後提起了反訴,並針對InterDigital濫用基本專利行為向中國、歐洲和美國政府提出了反壟斷投訴。2013年10月份,華為在中國的反訴收到了廣東省高院作出的二審生效判決,華為的大部分主張得到了支持。兩個月後,華為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決定中也獲得了勝訴,InterDigital所有相關專利都被判無效或不侵權。2012年12月23日,華為與InterDigital公司達成和解,雙方撤銷相關訴訟,並通過仲裁解決部分爭議。

歐美變化

歐美政府取態微妙變化
在沈劍鋒看來,對InterDigital的勝訴展示了中興通訊對抗專利經營公司濫訴決心和應訴能力,客觀上也鼓舞了中國公司在海外,包括ITC進行知識產權訴訟的信心。
“本次勝訴在一定層面上能體現美國司法行政體系近期對專利經營公司態度的轉變。”沈劍鋒對記者表示,這種轉變在於,由先前的剋制容忍轉變為積極規制,“這將極大鼓勵實體企業對抗專利運營公司的決心”。
“從2011年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的《美國發明法案》及2013年美國眾議院批准的《創新法案》等,我們都可以看到這種變化。”沈劍鋒認為,這些法案中針對專利運營公司濫訴的現象進行了有效的規制。
華為認為,此次ITC針對InterDigital案件的決定中,並沒有提出對專利運營公司的新的限制,不過,美國政府確實提出了很多舉措,限制專利運營公司及涉及標準的基本專利持有人濫用其專利權。
另外,歐委會競爭委員不久前公開警告諾基亞公司不要成為“專利蟑螂”,以及歐洲各國針對與標準相關的專利謹慎下髮禁令等現象,都表明了海外市場,尤其歐美等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對規制專利運營公司的決心。
與此同時,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國政府部門,也啟動了系列反壟斷調查,從側面表明對專利濫訴行為的限制。
除了國家商務部和發改委對微軟收購諾基亞交易的介入外,中國國家發改委還在2013年11月底對高通公司展開反壟斷調查。隨後,《中國日報》(China Daily)英文版援引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的話稱,該部門已經掌握了大量關於高通反壟斷的證據。
“我們看到,包括中國、印度、美國在內的很多國家政府都強烈要求改革和限制這種‘專利流氓’的做法,並有了一些判例。”郭愛平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不是說不應該交專利費,但是專利費收取應該公正、合理、公平,“所以TCL通訊支持國內政府對所有有‘專利流氓’傾向的案例認真對待”。
郭愛平表示,藉助當初對阿爾卡特手機業務的收購,TCL通訊獲得了包括2G和2.5G核心專利,同時也通過自己的努力,擁有了部分3G和4G核心專利,“儘管數量不是很多,有了這些足以和很多專利擁有者互換,減少專利費用”。
沈劍鋒表示,隨著4G時代的到來,由於LTE專利的分散度比較高,各家通信設備廠商實力相對均衡,中國企業在4G領域知識產權份額有了顯著提高,形成了與主要競爭對手抗衡的籌碼。中興通訊認為,在4G時代,透過專利訴訟來實現許可談判,將會帶來更加混亂的競爭形態,因此通過建立泛行業的專利池機制,利用“准一站式”許可模式,在更加開放、公平及共贏的的環境內進行知識產權許可將成為業內共識及趨勢。
“短期內要消除濫訴現象也不太現實。”儘管沈劍鋒認為美國的態度有微妙轉變,但也必須看到,作為全球最大的知識產權出口國,專利許可及運營仍然是美國的重要產業,對美國貿易平衡、知識產權創新激勵及增值具有重要作用,也牽涉了研發機構、企業和下游律所和法律服務機構的活躍及生存,因此,針對專利運營公司的限制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而在這一過程中,作為參與美國市場競爭的中國企業而言,一方面積極適應並運用美國專利遊戲規則;另一方面,在大環境趨勢下,積極聯合推動司法行政的變革及自身實力的鍛造,以更加開放、自信的態度去面對專利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