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是由從事水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和貿易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水產科研、教學等其他為水產加工與流通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建設宗旨


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指導會員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協調會員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組織國內外水產品加工技術交流和貿易洽談,促進我國水產品加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規範和繁榮水產品市場,不斷提高水產品加工流通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組織機構


協會下設水產品市場分會、羅非魚分會、貝類分會、對蝦分會、魚粉魚油分會、銀魚分會、海參分會等7個分支機構。會員分佈全國各地。

業務範圍


行業服務與自律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水產品流通與加工的發展規劃,協調行業發展,行使政府授權的有關行業管理職能;
提出發展水產品加工流通、規範水產品經營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建議,配合政府部門制定產品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評比等工作;
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對行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措施;
推動各種形式的聯合協作,疏通產品銷售渠道,協調會員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出現的問題;
制定行業自律措施,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保護公平競爭。
水產品質量安全
推動和參與水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和食品安全體系的建立;
鼓勵會員企業實施國內外水產品質量安全認證;
開展新技術引進和推廣應用,開展專業技術培訓等服務。
實施品牌戰略
鼓勵會員企業創利自主品牌;
推廣、宣傳名牌產品,提高品牌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認知度;
開展各種特色水產品宣傳活動;
積極參與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的建立。
國際合作與市場開拓
組織各種形式的貿易洽談,開展各種促銷活動;
開展與國際同行業組織和民間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安排相關國際經貿洽談和其他交往活動;
組織企業參加各種國內外展會,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
建立水產品貿易預警機制,評估進口水產品對我國產業損害的風險;
應對國外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服務。
信息諮詢服務
搜集、整理、分析國內外水產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通過《中國水產貿易》(會刊)向會員企業發布行業動態、水產品市場分析、水產行情等信息;
通過中國協會官方網站即時發布水產行業信息。
協會還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方面的關係,解決生產與工作中的困難,提供法律援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社團管理法規、規章規定要求,結合行業的特點,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實行會員制管理。
第二條:根據《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特制定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本辦法是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對會員進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條: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員種類:
1、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會員(下稱: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包括兩類:(1)地方協會會員;(2)企事業單位會員。
2、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個人會員(下稱:個人會員)。
3、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專家顧問(下稱:顧問)。
第五條: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承認本協會章程,執行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有關決議,自願履行會員義務,具備法人資格的各水產加工流通協會,各水產科研、教學單位,水產品加工流通及相關行業企業,均可向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秘書處審核並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凡從事水產品加工流通及相關行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個體勞動者,在水產品加工流通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均可申請作為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個人會員。
第七條: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或博士以上學位的專業人才,或處級以上行政領導,在水產品加工流通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以商其本人同意,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可吸收作為協會的專家顧問。
第八條:各地方協會會員可吸收本地區的企事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並可作為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員。地方協會會員應遵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協會章程的前提下,對本地會員進行具體管理。地方吸收珠會員也必須履行和同樣享有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章程所規定的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團體會員入會程序:
1、申請單位向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提出書面申請;
2、填寫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
3、提供當地工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4、提供(社團)法人資格證明書(影印件);
5、提供社會團體或企業章程;
6、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秘書處審核后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7、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第十條:個人會員的入會程序:
1、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
2、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兩寸)兩張;
3、個人會員材料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秘書處;
4、材料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秘書處審核后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5、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及監督的權利;
3、優先購買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廣告權、承辦權;
4、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的權利;
5、優先在協會的刊物上發布產品消息或科研成果;
6、享受參加協會貿易洽談、技術培訓、協會刊物和協會網站上發布信息、刊登廣告的優惠收費標準;
7、優先參與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組織的專門性國內外培訓、交流和相關活動;
8、有申請退會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和義務:
1、遵守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的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執行協會的決議;
2、積極促進中國水產品加工流通事業的發展,維護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聲譽;
3、積極參與和協助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必要信息和資料;
4、地方協會會員應遵照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的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做好本地會員的管理工作;
5、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搞好本職工作;
6、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協會專家顧問組成員的特別待遇:
1、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給顧問贈送會刊;
2、參加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的年會及組織的其他大型活動時可免交註冊費;
3、積極參加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組織的行業發展政策研究,經常提供行業發展戰略、政策研究成果,為政府部門出謀劃策;
4、可作為協會的技術顧問,協助協會開展技術諮詢活動。
第三章 會 費
第十四條: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秘書處負責管理會員會費工作。
第十五條:會員會費收取標準見第十六條會員年度會費標準,註冊時一次付清。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辦理會員資格年度註冊手續,並交納當年會費。
第十六條:會員年度會費標準:
會員類型 年度會費
地方協會會員 500元
企事業單位會員 500元
理事單位會員 1,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會員 2,000元
個人會員 10元,無贈送資料80元,含贈送資料
第十七條:由地方協會組織加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的會員,會費可由地方協會代收,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統一給地方協會支付一定經費。
第十八條: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費主要用於:製作會員證書、證章,組織各種培訓活動,製作協會宣傳材料,辦事機構辦公費用等。協會秘書處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提交上一年度會費收支情況報告,並通過適當方式通報各團體會員。
第十九條: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統一製作發放會員證書、證章。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二十條:凡違反以下任何一條的會員,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有權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
1、未經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批准,擅自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的名義的組織國內、國際開展有關活動的,如有關的展覽、舉辦技術培訓和信息諮詢活動以及出版刊物等;
2、擅自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的名義從事與經營、商務有關的活動的;
3、擅自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的名義與境外水產或其他組織聯絡,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能履行同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簽訂的有關承辦活動、培訓等有關協議,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5、絕接受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的監督管理的;
6、無故長期不參加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遲交或拒交年度會費達一年者,將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五章 退 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要求退會,需以書面申請報告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秘書處。經秘書處審核后,報請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退會申請被批准后,會員資格即被取消。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正式書面通知申請退會者。
第二十二條:未按時辦理會員年度註冊登記,遲交或拒交年度會費達一年、不交納年度會費者,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會員的退會一經確認,即失去會員資格和會員享受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只適用於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正式辦理註冊登記的會員。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英文名:China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and Marketing Association,簡稱CAPPMA)。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全國範圍內從事水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水產科研、教學等其他為水產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實行行業自律、協調和服務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本會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開展行業內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行業的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促進水產品市場的繁榮與穩定及漁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水產流通與加工的發展規劃,協調行業發展,代行政府授權的有關行業管理職能。
(二)研究提出發展水產品加工流通、規範水產品經營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建議,配合政府部門擬訂產品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評比等工作。
(三)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指導行業改組改造,規範行業行為。
(四)開展對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對行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措施的建議。
(五)推動各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溝通產品銷售渠道,協調會員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出現的問題。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水產行業經濟技術信息、資料,強化協會的信息服務功能。
(七)組織國內外行業技術交流,組織新技術引進和推廣應用,組織專業技術培訓,開展水產品質量認證等方面的技術諮詢、服務。
(八)組織各種形式的貿易洽談,開展各種促銷活動。
(九)加強與國外相關行業民間組織的聯絡,組織安排相關國際經貿洽談和其他交往活動。
(十)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其他公益性事業,承辦其他相關單位委託的合法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一)凡從事水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及其他為水產業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凡從事水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等有關行業的專家、科研工作者、工程技術人員、行業管理人員和個體經營者,可申請作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
第九條“入會的程序:
(一)申請者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秘書處審查申請者入會資格;
(三)秘書處提請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有關入會手續併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獲得本會印發的有關資料以及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向本會提出對生產技術或企業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有償組織評估、檢查分析和幫助改進,並要求本會在一定期限內給與答覆意見;
(六)可以優先取得本會內的技術成果轉讓和進行產、供、銷協作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報告生產經營情況,提供有關生產、管理以及新產品試製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和先進經驗;向本會報告水產品及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的動態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兩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推舉名譽會長;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3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