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土作業
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
凡是影響到地下電纜、管道等設施安全的地上作業都包括在動土作業的範圍之內。如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等入地超過一定深度的作業(入土深度以多少為界視各企業地下設施深度而定,有的0.5米,有的0.6米,以可能危及地下設施的原則而定):綠化植物、設置大型標語牌、宣傳畫廊以及排放大量污水等影響地下設施的作業;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在規定以外的場地堆放重物或在正規道路以外的場內界區運輸重型物資,包括運輸工具在內物件運載總重在限定值以上的都應視作動土作業。堆物荷物和運載總量的限定值應根據土質而定。
1、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
動土安全作業證
申請部門: | |
施工單位: | 作業地點: |
作業起止時間: 月 日 時至上 月 日 時 | |
動土範圍、內容、方式(包括深度、面積,並附簡圖): 項目負責人: | |
動土安全措施(包括圍欄、警告標誌、夜間警告燈等): 施工負責人: | |
施工地段負責人意見: | |
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部門意見: 總圖負責人意見: | |
機動部門審批意見: 機動部門負責人: |
2、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
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4、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嚴禁塗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措施。
(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繫,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10)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11)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HG 23016的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