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原則

民主原則

民主原則,其涵義是:第一,立法主體具有廣泛性。第二,立法內容具有人民性,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宗旨,注意確認和保障人民的權利,而不是以少數人的意志為依歸。第三,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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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權在根本上屬於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體呈多元化,建立中央和地方、權力機關和政府機關合理的立法許可權劃分體制和監督體制。在立法過程中貫徹群眾路線,使人民能夠通過必要的途徑,有效地參與立法,有效地在立法過程中表達自己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