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人員

羈押人員

由看守所監管的人員稱為“羈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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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羈押的人員稱為羈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