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閑散人員
沒有固定職業和工作地點的社會閑雜人員
社會閑散人員是由社會、閑散和人員三個詞語構成的合成詞,其含義是這三個詞語意思的整合。通常指沒有固定職業和工作場所、遊手好閒、自由分散於社會各處的閑雜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範圍界限模糊,常被認為含有貶義。
誰是“社會閑散人員”?
最近,國內發生了幾起群體性事件,我特別地關注媒體對這些事件的報道,發現一個共性,那就是,參與事件的除了被稱為“一小撮”的領頭的“不法分子”外,其餘的參與者,大多叫做“社會閑散人員”。
比如,我手頭一條最新消息,是9月16日《貴州都市報》的報道,說一個被稱為熊某的,因其家人和公交車售票員發生口角,當天熊某糾集了30餘名社會閑散人員,帶上“傢伙”,駕駛一輛貨車對公交車進行圍追堵截,進行打擊報復。這30多砸公汽的人,就被稱為“社會閑散人員”。
群體性事件,當事人違法的就該法辦,這是法院的事,我不想狗拿耗子,多管閑事。我倒是在細細的琢磨“社會閑散人員”時,發現真是別有洞天。
閑散人員,是由閑人與散人組成的。什麼是閑人呢?大約是無事可做,只好閑著,或是有事不想做,也只好閑著的人。閑不住時,也會去想找點事做,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什麼是散人?我有我的理解,可能未必正確,那就是,是分散的、沒有組織、沒有單位、沒有戰線的人。為什麼還要在這些人頭上加上“社會”的定語呢?因為啊,過去,單位與社會是一個對立的概念。一直以來,人的人身關係要麼在單位里,要麼在家庭,脫離了這兩者,就進入了社會。
閑著,分散,沒有哪個機構組織管得了,遊盪在社會的個個角落,“社會閑散人員”是自由的。在習慣於將人按單位,按組織“規劃”和固定起來,便於管理的“治人者”看來,這幫子人因其自由,遊離,難以約束,而有危險性。
所以講,“社會閑散人員”首先是一群潛在的危險人群,對這些人,要提防,他們“閑不住”要弄點壞事出來,就要打擊。
其次,“社會閑散人員”是一群模糊人。我們知道,無論什麼人,只要是人,只要是一個群體,就會有他(們)的相貌、性格、氣質、談舉、特徵等等,是應該比較清晰的,可觸可感的,絕不應該虛無飄渺,模糊不清。比方我們說張三,就會想到張三長的什麼樣,有什麼口頭禪,有什麼嗜好,說話時的聲音語調怎能么等等,熟悉一點的,還能聯想到他的人品個性、社會關係等等。作為一個群體,也會有某種群體性的特徵,比方我們說到白領,就很會說,哦,就是那群吃得比豬差,幹得比牛多,睡得比狗晚,起得比雞早的人啊。
獨獨這“社會閑散人員”不僅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而且是由一張張模糊的面孔組成的。我懷疑這個概念的創造者是故意要將他們模糊掉,要故意讓他們“身份不明”,一旦“身份不明”,而且還有潛在的危險,具有攻擊性,就很容易喚起人們的提防仇視感,就會很自然地與之劃清界限,並保持敵對的態度。這就是說,這樣一群人,已經先入為主地被劃到了不善之列。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無論一個多麼閑散的人,他也有他的音容笑貌,有他的社會關係,有他的利益追求,有他的權利主張,有他的惡,也有他的善,不管他們身份如何,他們首先是一個公民。可是,由於我們給他們下了“社會閑散人員”的定義,他們一下子就變成了一群被拋棄,被孤立的群體。
事實上,很多“社會閑散人員”確實是被拋棄,被孤立的社會群體,他們也許並不想閑著,他們也想找點事情做,他們也要養家糊口;他們也許並不想散著,他們也想得到機構組織的關心救助。他們之所以閑著,不排除社會沒有創造機會讓他們有事可做,也不排除政府沒有允許成立更多的民間組織來吸納他們。
動不動就說“社會閑散人員”,似乎無意中表明,我們這個社會裡,存在大量的“社會閑散人員”。如果這是真實的,那麼是不是說現在的下崗情況很普遍?失業率上升?還沒有就業就失業的人在增加?
當然,我們可以說,閑人並不總是下崗失業者,那些發達的人,一輩子賺的錢幾輩子都花不完,剩下的有生之年的任務就是如何花錢,而不是賺錢的人,不是也可以是閑人么?他們可能閑得要用種種的娛樂來打發時間。問題是,這部分人雖然是閑人,卻不是散人,更不必加上“社會”的定語。
有人說,我們現在的社會還不是一個橄欖型的社會,橄欖型的社會意味著,有錢人及窮人都占社會少數比例,這就意味著“閑人”,“散人”少。一個兩頭大中間小,或是一個金字塔型的社會,肯定是一個“閑人”,“散人”多多的社會。這樣的社會被證明是不穩定不和諧的。我們不僅要消滅“社會閑散人員”這種歧視性的稱謂,更要從社會結構上消滅“社會閑散人員”,而這才是治根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