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哈爾濱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是由哈爾濱市殘疾人聯合會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於1986年成立。
哈爾濱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主要目的是促進殘疾人以平等的權力和義務參與社會生活,推動殘疾人福利事業的發展。
哈爾濱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經市政府批准,於1986年成立。
1988年12月哈爾濱市殘疾人聯合會成立,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隸屬於哈爾濱市殘疾人聯合會。
2007年1月,哈爾濱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召開二屆換屆大會,選舉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原常務副市長方世昌同志為會長;市人大秘書長付智君同志、市政府原秘書長高迎祥同志為名譽副會長;原市政府副秘書長盧國惠、原市地稅局局長嚴玉平同志為副會長;市殘聯黨組書記、理事長王國錚同志為理事長(法人);市殘聯副理事長蓋景福同志、孫鳳龍同志為副理事長;劉蘭英同志為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據統計,基金會從1992—2008年,共接受社會捐資1000餘萬元,接受台北曹氏基金會及其國際慈善組織捐贈輪椅車6136台。其中,僅2008年,我市就為殘疾人捐贈輪椅車2830台,是過去十幾年來年平均捐贈量的13.7倍,創造了我市在這一領域的歷史最好成績,獲2008年度“振興哈爾濱優秀創意獎”,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考評,授予“4A級標準先進基金會”。
哈爾濱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法律法規,弘揚人道主義,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為宗旨。
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繫;呼籲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殘疾人福利基金;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開展與國內外友好團體、個人以及港、澳同胞,海外僑胞的交流與合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哈爾濱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由哈爾濱市殘疾人聯合會發起成立,是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弘揚人道主義,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籌集殘疾人福利基金。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促進殘疾人以平等的權力和義務參與社會生活,推動我市殘疾人福利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哈爾濱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五條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哈爾濱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哈爾濱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籌集,管理,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
(二)廣泛宣傳,呼籲社會關心殘疾人,維護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生活福利、社會環境、社會服務和殘疾人預防等工作;
(三)救助貧困殘疾人;
(四)與慈善機構,友好團體,單位和個人開展交流合作;
(五)表彰,獎勵為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個人和在為殘疾人福利事業募捐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毎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基金會理事人數不少於5人,且不多於25人。理事毎屆任期不得超於5年。
第九條理事會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愛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第十條理事會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得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以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六)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八)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九)全心全意為殘疾人和殘疾人福利事業服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時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毎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能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記錄的,改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得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會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指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在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行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以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毎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反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任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任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本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志願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募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得公益活動和資金得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得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幫扶,救助貧困殘疾人;
(二)表彰,獎勵為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個人和在殘疾人福利事業募捐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各先進個人。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有價證券的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有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不能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得寸進尺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資助;
(二)其他方式;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二00三年六月十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