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鉤改制
整改方案
脫鉤改制是指掛靠單位與事務所進行“四脫鉤”(人員、財務、業務、名稱)。同時,事務所按照《註冊會計師法》進行改制的一項整改方案。
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事務所管理體制,形成以會計師為投資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運行機制,使事務所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社會中介機構;增強註冊會計師風險意識,恪守職業道德,遏製作弊造假,確保執業質量。
事務所脫鉤改制工作,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妥善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考慮註冊會計師智力勞動形成事務所積累的因素;鼓勵事務所走聯合發展的道路。
各級黨政機關、政法機關和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以下簡稱掛靠單位),必須與掛靠本單位或以本單位名義發起興辦的事務所在人員、財務、業務、名稱4個方面進行脫鉤。
(一)人員脫鉤:事務所與掛靠單位不再具有隸屬關係,事務所從業人員不再列入行政或事業編製,其人事檔案轉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經政府人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關機構管理;;
(二)財務脫鉤:掛靠單位不再是事務所的投資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權益;
(三)業務脫鉤:事務所不得利用原掛靠單位的權力或影響招攬業務,原掛靠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將其行政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委託給事務所轉化為有償服務,也不得為事務所指定業務或干預事務所執業;
(四)名稱脫鉤:事務所名稱不得冠有原掛靠單位的名稱字樣或痕迹,不得僅以行政區域或地名作為事務所名稱;
事務所的改制要按照《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建立以註冊會計師為投資主體發起設立的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制事務所。
(一)合夥制事務所
由兩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出資設立。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有限責任制事務所
由5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出資發起設立。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除已經完成脫鉤改制的事務所外,所有的事務所必須於1999年6月30日前提出脫鉤改制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必須完成脫鉤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脫鉤或改制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予以註銷。
總的要求是,掛靠單位與事務所的脫鉤工作和事務所的改制工作同步進行:
第一,掛靠單位與事務所就“四脫鉤”內容進行協商,提出脫鉤方案,明確脫鉤制度,達成脫鉤協議。
第二,掛靠單位對事務所進行資產清查和財務審核,由掛靠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進行產權界定,待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后,掛靠單位與事務所簽訂資產處置協議。資產清查和財務審核的截止日期作為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的基準日。
第三,事務所職齡內從業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人才交流中心或經政府人事管理部門認可的有關機構。
第四,事務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民主協商確定事務所的改制組織形式,產生髮起人或合伙人、出資人,制定章程和出資人協議、合伙人協議並進行公證。
第五、事務所按照財政部《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和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審批辦法規定的程序,向省級或省級以上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改制報告和有關資料,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批准后辦理變更或設立登記手續。
(一)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
事務所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通過對事務所存量資產的清查,確定資產總額,界定產權,處理凈資產,切斷與掛靠單位的經濟關係。資產處置要按照財政部《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改制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辦理。
(二)員工安置與補償
事務所脫鉤改制基準日前由掛靠單位調派到事務所的人員,凡符合離退休條件的由掛靠單位辦理離退休手續;凡不符合離退休條件、未繼續留在事務所工作的人員,由掛靠單位安排;因掛靠單位機構調整等原因造成事務所員工下崗或自謀職業的,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並支付相應的安置費用。
事務所脫鉤改制基準日前除已享受離退休待遇的人員外,原在編人員繼續留在事務所工作,如未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在脫鉤改制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費用從事務所的營業收入和提取的各項基金結餘或凈資產中解決。事務所終止或被撤銷,其員工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原則上由掛靠單位解決或在事務所財產清算中解決。
(三)黨團、工會關係及外事管理
脫鉤改制后的事務所其員工黨團、工會關係,建議交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經批准的有關機構管理。脫鉤改制后的事務所其員工需要辦理出國(境)手續的,由事務所向人才交流中心或經認可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辦理。
各地可以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具體實施辦法。事務所在脫鉤改制過程中,鼓勵就近就地實行聯合,鼓勵興辦合夥制事務所。提倡規模大、人員素質高、社會信譽好的事務所,積極與國際會計公司和外國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