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目的
信託目的
信託目的指信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要載明於信託合約之中。信託目的必須符合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能違反憲法、法律和妨害社會秩序。
(一)合法性
通過信託行為想要達到的目的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不能有悖於現行的法律與法規,不能損害他人正當的合法利益,也不能有損於國家與集體的利益,不能妨害社會秩序與正常的風俗習慣。如果目的違法,不能確認其信託行為的成立。
我國《信託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信託無效情形中與信託目的不合法相關的有兩款:一是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是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之所以規定“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的信託無效”是考慮到在我國,委託人可以通過律師或者其他法律手段進行訴訟或討債。為了避免興訟或濫訟,許多國家(如日本、韓國、英國)都在這方面加以限制。當然,如果信託的目的是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處置,而在管理過程中附帶訴訟或者討債,一般認為還是有效的。
我國《信託法》也明確信託目的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第十二條中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二)可能達到或實現
開展信託業務最後就是要實現特定的目的,為了做到這一點,就要求最初設立的目的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說經過受託人的努力後有可能達到的。如果通過信託行為要達到的目的根本無法達到,這種信託便沒有成立的條件。
(三)為受益人所接受
受益人是信託活動中的利益真正享有者,信託業務最終是要實現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有權決定是不是同意信託目的。如果受益人不願意接受委託人事先設定的目的,那麼信託的執行便失去了意義。
信託目的的具體內容,應當說是非常豐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團體,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願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會千差萬別,因此無論在任何國家的信託法中都沒有對信託目的的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實際上也是不可能作出這種規定的。
所謂信託目的,系指構成信託行為的內容,是委託人通過信託想要實現的目的。也就是說,信託目的是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意欲達成的目的。它是信託存續過程中受託人賴以實施行為的座右銘,是衡量受託人是否忠實、謹慎、圓滿地盡到了受託人義務的量具。沒有信託目的的存在,或信託目的不明,就會令受託人在管理信託過程中不知所措,就會失去判斷受託人是否違反信託的標準,因此各國信託法均視信託目的為信託設立的必備要件之一。因此說,沒有明確的信託目的,信託就不會成立。總之,信託目的在信託設立中的意義及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關於信託目的,信託法儘管無法作出具體規定,但卻制定了強制性規定,即信託的目的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社會的公序良俗。如果委託人設立的信託目的是無法實現的,或者信託目的違背禁止規定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則應視該信託無效或者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