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APEC發展理事會章程
中國APEC發展理事會章程
第十三條南開大學為理事會當然成員,其所推薦的代表即為理事會理事。第十五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議作出的各項決議,由理事長簽署執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為規範中國APEC發展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運行,建立長期有效的運行和發展機制,特製訂本理事會章程。
第二條 根據外交部批文精神,理事會作為官產學結合機制下推動中國參與APEC發展進程的工作機構,屬自願合作性質,與會成員或單位竭誠為理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理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 理事會將貫徹官、產、學相結合、相對獨立、三位一體的建會原則,本著平等自願、相互尊重、相互諒解、積極協商的精神開展工作。
第四條 理事會辦公地址設在北京。
第五條 理事會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的規定,並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六條 理事會為非行政性的常設機構;除自身建設和發展外,理事會將積極支持、參與和推進中國APEC在官、產、學各方面的發展,支持和參與中國APEC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的發展建設以及研究與教育培訓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立理事會,旨在通過理事會建立與研究院、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聯繫、交流和合作;建立快速、高效、科學的官、產、學協調合作機制,以適應中國積極、廣泛地參與APEC發展進程的需要。
理事會將儘力通過各種渠道為研究院提供財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使研究院的各項工作任務和建院目標得以實現,成為國內一所兼具科研與高級專門人才培養雙重職能的、且在質量水平和辦院效益與特色等方面位居全國同類社科研究機構前列的、在國際上較有影響的研究、教育機構。
第八條 理事會實行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理事會的成員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應對理事會承擔一定的義務。
第九條 理事會將本著平等協商、自願參加的原則建會。理事單位應從熱心APEC工作、對從事該項工作抱有意願、並向中國APEC事業的發展提供一定數量經費、物資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有志於同中國APEC事業共同發展的中國各類企業及其他事業單位、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及社會團體中產生。入選者即可獲得理事會成員資格,擁有理事會一個席位。
第十條 具備理事會成員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其所推薦的代表任中國APEC發展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經理事會按規定程序批准后,候選人可成為本會理事。理事單位如因故需更換理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由理事會按規定程序重新予以確認。
第十一條 國內外知名人士及專家學者亦可受聘擔任理事會理事。
第十二條 中天通信產業集團作為理事會早期的籌建者和組織者,為理事會當然成員。其所推薦的代表即為理事會理事。
第十三條 南開大學為理事會當然成員,其所推薦的代表即為理事會理事。
第十四條 每屆理事會任期為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理事長缺席時,可指定其他理事代行其職。
第十六條 理事長由中國APEC研究院工作指導委員會從具有理事資格的人員中確定,並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數額不受限制。理事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理事會。理事會可根據工作和發展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任期屆滿或因故退出理事會,其作為理事成員而管理和使用的理事會財物,應歸還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如因特殊原因,或者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理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長應於理事會會議預定日期提前15天,將開會通知以書面形式下達各理事,內容中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一條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議,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出席;若屆時其本人未出席也未委託代表人出席,則一概視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出席理事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下同);到會理事(或其委派代表)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理事會議所通過的決議為無效。
第二十三條 對於每次理事會會議,必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並由全體出席理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會議記錄文本由理事會保存。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議作出的各項決議,由理事長簽署執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可聘請海內外有名望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或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專業委員會主任、名譽理事或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會議予以認定。秘書處在理事長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具體負責理事會的文件起草、資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對外聯絡部,負責理事會同國內外企業界以及APEC各成員體相關機構的聯絡,並負責有關會務及外事方面的組織聯絡事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教學培訓部,負責組織企業的培訓及相關的教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事業發展部,負責中國APEC發展基金及理事會各種合作投資項目的管理。
第三十條 理事會授權委託亞太經濟合作國際交流中心進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相關的工作委員會或專業性機構,負責系統地開展推動中國企業參與APEC國際化進程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可根據APEC的研究及國際合作等方面的需要,設立各類專業委員會、課題組和研究任務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