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Exchange Foundation of China)是在盧嘉錫、丁石孫、朱光亞、師昌緒、王大珩等29位國內科學家和楊振寧、陳省身、丁肇中、朱經武、田長霖等25位海外華裔科學家的發起和倡議下,於1999年5月,經朱鎔基、李嵐清、溫家寶等領導同志批示,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科學技術部。

2018年11月26日,被民政部評定為3A級基金會。

2018年11月30日,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2017年度檢查結論合格。

組織概況


組織宗旨

其宗旨是:弘揚科學精神,恪守公益使命。其使命為:國內國際科技交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獎勵突出貢獻者。通過公益的力量,助推國家的科學和技術進步。

主要職責

獎勵突出貢獻者
獎勵突出貢獻者
促進國際科學合作與交流,宣傳和擴大中國科學研究成果在國際上的影響,引進和介紹國際先進科學技術,發現和培養人才,獎勵突出貢獻者,促進科技進步、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普文化教育事業。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團結廣大科學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密切聯繫關心和支持中國科學事業的海內外團體、企業和人士,籌集資金,接受捐贈。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為實現國家“科教興國”的宏偉目標做出更大貢獻。

業務範圍

促進國內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突出貢獻者,普及科技知識。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圍繞國家科技工作大局,建立健全“政府推動、民間運作、社會參與、各方協作”的發展機制,廣泛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募集資金,接受捐贈,開展中外科技交流與合作,支持科學技術研究和自主創新,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同時,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創新科技公益項目,組織實施“春雨工程”科技教育援助,促進科技、經濟和教育的有機結合。

機構人員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
曾培炎 第十六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 原國務院副總理
路甬祥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白立忱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黃孟復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全國工商聯名譽主席
白克明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原主任委員
鄔賀銓 中國工程院原副院長
李政道 國際著名物理學家
理事長
陳 曦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
副理事長
白 剛 北京外國語大學原副校長
謝建新 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科技大學教授
張學記 深圳大學副校長
理 事
閆保民 北京瑞鋒時代投資公司執行董事
秘書長:陳 曦(兼)
監事
劉 健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曹豐良 中立誠集團董事長

組織章程


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國際科學交流基金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Scientific Exchange Foundation of China,縮寫:ISEFC。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弘揚科學精神,動員社會力量,爭取國內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促進我國科學事業和科技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科學技術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59號新華大廈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並資助中外科技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科技資源,引進世界各國先進的科學技術;
(二)支持、推動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特別是高技術的產業化,獎勵突出貢獻者;
(三)組織並實施科技援助和科技教育援助,開展對外諮詢、培訓等業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承認本基金會章程,對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
(二)在科學技術領域有一定影響力;
(三)有能力推動科技公益及相關事業的發展。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據章程,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進行審議、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勤勉盡責,支持本基金會公益事業,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名譽職務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以及專項基金管理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五)決定工作部門的設置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六)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國內外團體、機構、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從事業務範圍之內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人意願設立資助項目和獎勵項目;
(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專項基金等。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2000萬人民幣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基金會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