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底管理局

國際海底管理局

國際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ISA)是管理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的權威組織。根據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的決議,1983年3月成立了聯合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簡稱海底籌委會。

主要任務是為籌備建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而制定有關規則、規章,處理先驅投資者申請登記問題。1994年11月16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同年,國際海底管理局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宣告正式成立。

成立日期


國際海底管理局(下稱“管理局”)是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所設立的國際機構,是《公約》締約國組織和控制各國管轄範圍以外的國際海底區域內(下稱“區域”)活動,特別是管理“區域”內資源的組織。
《公約》第308條規定,管理局大會應在《公約》生效之日召開。《公約》已於1994年11月16日生效,管理局於當日宣布成立。
到1999年8月,管理局共召開了五屆十一期會議。

時間和地點


《公約》第156條第4款規定,管理局的所在地應在牙買加,1999年8月管理局五屆會議於牙買加首都金斯敦召開。

參加者


根據《公約》第156條第2款規定,所有《公約》的締約國都是管理局的當然成員。
截至2004年3月11日,《公約》已經有了166個成員,包括165個國家和歐盟。
1999年加入《公約》的國家有烏克蘭和萬那杜
另外,根據聯大1994年7月28日通過的《關於執行<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規定,8個國家的臨時成員資格在1998年11月16日終止。

主要職能


管理局的主要職能為:
1、處理請求核准勘探工作計劃的申請並監督已核准勘探工作計劃的履行;
2、執行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海洋法法庭籌備委員會所作出的關於已登記先驅投資者的決定;
3、監測和審查深海底採礦活動方面的趨勢和發展;
4、研究深海底礦物生產對生產相應礦物的發展中陸地生產國的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
5、制定海底開發活動及保護海洋環境所需要的規則、規章和程序;
6、促進和鼓勵進行海底採礦方面的海洋科學研究。

管理局的機關


《公約》第158條規定管理局的主要機關是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
1、大會由管理局的所有成員組成,是管理局的最高機關,其他各主要機關應向大會負責。大會有權就管理局許可權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制訂一般性政策。
此外,大會還有選舉理事會成員、選舉管理局秘書長、設立按照本部分執行其職務所必要的附屬機關等權力。
2、理事會是管理局的執行機關,有權依據管理局的一般政策制定管理局許可權範圍內所應遵循的具體政策,有較大的實質性權力。管理局由36個成員組成:A組(4個最大消費國)、B組(4個最大投資國)、C組(4個生產國)、D組(6個代表特殊利益的發展中國家)以及E組(18個按照確保理事會的席位作為一個整體予以公平地區分配的原則選出的國家)。
中國以最大投資國之一入選B組,任期四年,將於2000年期滿。理事會還設有法律和技術委員會等重要機構。法律和技術委員會將對“區域”內的有關礦物資源勘探與開發、海洋環境等方面的有關經濟和法律問題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3、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及所需的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為管理局的行政首長。斐濟大使南丹為管理局的首任秘書長,任期將於2000年屆滿。

工作進展


1999年3月管理局邀請了6名國際公認的深海海洋環境問題專家,在金斯敦舉行了非正式協商,以鼓勵國家、國家科學機構、已登記的先驅投資者和潛在承包者合作研究深海海底採礦的環境預測。
此外,管理局還於8月份召開五屆會議前在金斯敦舉辦了深海海底採礦技術研討會,目的是確定海底採礦技術的現狀,確定此種技術今後的發展趨勢並促進在技術發展方面的合作。
在1999年8月舉行的第五屆會議上,管理局秘書長和牙買加總理簽署了《國際海底管理局和牙買加政府間關於國際海底管理局總部的協定》。
1999年8月舉行的第五屆會議上,大會通過了2000年度管理局預算;
理事會繼續審議《“區域”內多金屬結核探礦和勘探規章》(下稱《規章》),通過了《國際海底管理局財務條例》;
法律和技術委員會開始審議《多金屬結核勘探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評估指南草案》。
1998年8月管理局第四屆二期會議期間,俄羅斯代表提出,管理局應制訂多金屬結核以外其他資源的探礦的勘探規則、規章和程序。按照《公約》第162條的規定,這種規則、規章和程序應在此種要求提出之日起三年內通過。
秘書處已開始了對多金屬結核以外其他資源的知識和研究現狀的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