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福建省監察委員會是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2日,福建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著福建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完成。

徠現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紀委書記,福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李仰哲

人事任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工作變動,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劉學新辭去福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九條第二款、《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請,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李仰哲代理福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歷史沿革


1950年1月,福建省委按照中共中央要求,並經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共福建省委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省委的一個工作部門。
1983年5月,按照中共十二大要求,中共福建省委紀委升格為一套副省級班子,改稱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經中共中央批准:由吳星峰、張傳棟、李桂榮、陳金來、衛小戰、桂立、高雲芳等7人組成領導班子。
1985年7月,中共福建省第四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40人。經隨後舉行的省紀委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高胡任書記,陳金來、林兆樞任副書記,劉在琳、桂立、黃賢模、官成華、曾國玲(女)為常委。
1987年10月林開欽任書記。
1990年10月,中共福建省第五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共有委員24人。新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林開欽為書記,林兆樞、黃賢模為副書記,官成華、曾國玲、舒化章、曾松鐸為常委。任命舒化章為省紀委秘書長。
1992年4月,省紀委班子調整,林兆樞任省紀委書記。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74號《關於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的通知》精神,1987年12月,福建省政府決定成立福建省監察廳,廳長為傅大文,副廳長為張幼昌、吳天麟。
1991年2月,省監察廳成立黨組,黨組書記為傅大文,黨組副書記為張幼昌,黨組成員為吳天麟、黃水秀。
1992年7月,任命官成華為副廳長。根據黨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部署,1993年2月,福建省委、省政府決定省紀委、監察廳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兩種職能的體制。
1993年5月,任命傅大文、官成華為省紀委副書記。同時,省監察廳領導班子調整,廳長為官成華,副廳長為吳天麟。
1993年11月,任命袁錦貴為省紀委常委、秘書長,黃水秀為省紀委常委、省監察廳副廳長,舒化章為省監察廳副廳長;1994年9月,任命陳修茂、馬新嵐為省紀委常委;1995年2月,任命梁綺萍為省紀委副書記;1995年7月,任命陳輝庚為省監察廳副廳長。
1995年10月,中共福建省第六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共有委員35人。新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梁綺萍為書記,官成華、袁錦貴、陳修茂為副書記,馬新嵐、江愛華、寧千芳、林松、李國周為常委。同年12月,任命寧千芳為省紀委秘書長。
1996年4月,任命馬新嵐為省監察廳副廳長;1998年6月,任命林寶浙為省紀委常委,江愛華、林萬植為省監察廳副廳長;1998年8月,任命左允甘為省紀委副書記;1999年11月,任命林萬植為省紀委常委。
2000年7月,省監察廳領導班子調整,廳長為袁錦貴,副廳長為江愛華、朱國平、林文奇。
2001年3月,任命彭錦清為省紀委秘書長;同年5月,任命彭錦清為省紀委常委;同年9月,任命林萬植為省紀委副書記。
2001年12月,中共福建省第七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共有委員35人。新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梁綺萍為書記,袁錦貴、陳修茂、馮聲康、張大共為副書記,江愛華、林松、李國周、林寶浙、彭錦清、林文傑為常委。
2002年9月,任命曾元益為省監察廳副廳長;2003年10月,任命林萬植、陳倫為省紀委副書記。
2003年11月,省監察廳領導班子調整,廳長為陳倫,副廳長為江愛華、朱國平、林文奇、曾元益。
2005年8月,任命沈山煌為省紀委常委。
2006年8月,省紀委班子調整,陳文清任省紀委書記。
2006年11月,中共福建省第八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共有委員45人。新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陳文清為書記,張大共、陳倫、彭錦清、劉曉東為副書記,沈山煌、廖廷輝、趙振平、黃進發、劉宏偉、陳善光為常委。
2006年12月,任命陳善光為省紀委秘書長;2007年8月,任命孫陽為省監察廳副廳長;2008年12月,任命陳元邦、壟堂華為省監察廳副廳長;2009年5月,任命龔堂華為省紀委常委。
2010年3月,經中央編辦批准,福建省監察廳加掛“福建省預防腐敗局”牌子。
2011年1月,任命邱天華為省監察廳副廳長;同年2月,任命惠學京為省紀委常委;同年9月,任命鄧衛平為省紀委副書記。
2011年11月,中共福建省第九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共有委員45人。新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張昌平為書記,彭錦清、鄧衛平、陳善光、黃德安為副書記,江玉平、劉宏偉、惠學京、游美萍、孫明忠、陳國建為常委。
2012年1月,省監察廳領導班子調整,陳善光為廳長,孫陽、溫惠榕、張才畢為副廳長。
2013年6月,省紀委班子調整,倪岳峰任省紀委書記;同年7月,任命張淑萍為省紀委常委。
2013年9月,省預防腐敗局領導班子成立,陳善光兼任省預防腐敗局局長,張才畢兼任省預防腐敗局副局長,左宇任省預防腐敗局專職副局長。
2014年11月,任命柳紅、薛雲官為省監察廳副廳長。
2015年8月,任命洪仕建為省紀委常委、秘書長。
2015年9月,任命馮新婷為省監察廳副廳長。
2015年12月,柳紅兼任省預防腐敗局副局長。
2016年2月,任命薛雲官、邱天華為省紀委常委。
2016年3月,任命黃漢升為省紀委副書記;任命洪平為省監察廳副廳長。
2016年6月,任命洪仕建為省紀委副書記。
2016年7月,任命馮新婷為省紀委常委。
2016年9月,任命肖仁輝為省監察廳副廳長。
2016年10月,省紀委班子調整,劉學新任省紀委書記。
2016年11月,中共福建省第十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中共福建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共有委員45人。新一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劉學新為書記,陳善光、黃德安、黃漢升、洪仕建為副書記,游美萍、陳國建、張淑萍、薛雲官、馮新婷、邱天華為常委。
2017年12月,任命方齊苗為省紀委常委。
2018年1月,任命薛雲官為省紀委副書記。
2018年1月,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劉學新為福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2018年2月,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任命陳善光、黃漢升、洪仕建、薛雲官為福建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任命馮新婷、邱天華、方齊苗、洪平、肖仁輝為福建省監察委員會委員。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任命李仰哲為福建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代理福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
2020年9月,在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李仰哲當選為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組織機構


福建省監察委員會
福建省監察委員會
福建省紀委、省監委合署辦公,內設27個職能部門: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政策法規研究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十三紀檢監察室、調查技術室、案件審理室、追逃申訴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行政綜合室,以及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等27個部門。
福建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省委工作機構,設在省紀委。
此外,還有省紀委反腐倡廉輿情信息中心、福建省廉政教育中心、省紀委技術文印中心等3個下屬事業單位。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40個。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福建省監察委員會
福建省監察委員會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李仰哲

副主任

洪仕建、薛雲官

委員

徠張淑萍、王矗、方齊苗、肖仁輝、陳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