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指標
社會指標
社會指標,是指反映社會現象數量化特徵的指標。內容包括社會條件、社會結構、社會過程等各個方面。可用以衡量社會進步和成員全面發展以及各項政策的社會效果。它以綜合、精確地描述社會時序變化為目標。有廣狹二義。廣義指社會宏觀領域的經濟指標、政治指標、文化指標、人口指標、生活指標、生態環境指標等。狹義指除經濟指標以外的其他社會指標。根據測量內容的不同,有關社會指標的研究分為兩類。一類是客觀社會指標,主要根據一些社會及其環境的客觀條件指標來反映社會發展水平,如人口數量、出生率、死亡率、收入與消費水平、受教育程度、就業率、衛生設施和應用程度等;另一類是主觀生活質量指標,強調作為主體的人對社會及其環境的主觀感受,比如對生活各個方面(家庭、工作、閑暇等)的感受。國外運用較普遍的社會指標類型包括:社會福利指標、社會變遷指標、社會發展指標、社會生活質量指標、社會生態學指標、人口指標,以及勞動力與就業、科學與技術、家庭與婚姻、公共安全與法律審判、閑暇時間與時間利用、教育、衛生、體育、宗教、道德、異化、消費行為、青少年犯罪等方面的指標。
例如,國民生產總值、人口自然增長率、人均地方財政收入、每百戶擁有電視機、工業廢水處理率、每萬人口犯罪人數、職業滿意度、社會安全感等等,都是社會調查中經常使用的社會指標。
社會指標
什麼是社會指標呢?人們說法不一。最早使用此概念的鮑爾和比德曼等人在《社會指標》一書中指出:社會指標是一種”量的數據,用來作為具有普遍社會意義的社會狀況的指數”。
社會指標
社會指標是指反映社會現象的數量、質量、類別、狀態、等級、程度等特性的項目。都是社會調查中經常使用的社會指標。
“社會指標”( social indicator )一詞,最早是由美國社會學家雷蒙德·鮑爾( Raymond Bauer )在其 1966 年發表的《社會指標》一書種提出,很快成為社會學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 20世紀 60-70 年代,世界範圍曾經形成一場“社會指標運動”。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僅僅用經濟指標不可能全面反映出社會的真實狀況,需要一種更為全面的社會指標。
對“社會指標”的理解和定義是不同的,有的僅指統計學意義上的數量概念,有的泛指對社會過程進行質量和數量的概括,有的則指可以被觀察的一切。我們主要從社會調查和社會測量的角度來介紹調查指標的選擇與制訂,因此我們把社會指標與調查指標區分開來。
社會指標可定義為現有的或現行的社會統計指標,它“是衡量、監測社會經濟發展數量關係,研究社會經濟發展各要素的現狀、相互關係和發展趨勢的手段。它對社會生活現狀具有描述、評價和預測未來的功能。”調查指標則是指具體調查研究中所使用的,藉以衡量或指示某一抽象概念的數量指標和分類指標。
社會指標是通過系統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而制定出來的,其測量規則的標準化程度較高,它主要是用于衡量、監測宏觀社會現象,而且主要是指數量指標。而調查指標是研究人員在某項調查中選擇和制定出來的,其標準化和精確化程度較低,它主要用於對具體現象的衡量,它不僅包括衡量數量差異的指標,也包括衡量性質差異的分類指標(或事項)。但兩者又是有聯繫的,即它們都用于衡量社會現象。社會指標是通過調查指標而發展、完善的,反過來,它又可作為制訂調查指標的依據和指南。在具體的調查中,人們還可以從現有的社會指標體系中選擇某些指標作為調查指標。
(1)客觀指標和主觀指標。客觀指標是指反映客觀社會現象的指標,如人均居住面積、義務教育普及率等。主觀指標也稱感覺指標,是指反映人們的感覺、願望、態度、評價等主觀狀況的指標,客觀指標是反映社情的指標,主觀指標是反映民意的指標。
(2)經濟指標和非經濟指標。經濟指標,是指反映社會經濟生活狀況的指標,非經濟指標,是指反映經濟領域之外的社會生活狀況的指標。
(3)描述性指標和評價性指標。描述性指標,是指反映社會現象實際情況的指標,描述性指標是獨立存在的,一個指標反映社會發展某些方面利弊得失的指標,如人口城鎮化率、人均財政收入等。它通常是在某種理論指導下,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社會現象相比較或計算來說明某些社會問題。
(4)肯定指標、否定指標和中性指標。肯定指標也稱正指標,是指反映社會進步、發展等社會現象的指標,否定指標也稱逆指標或問題指標,是指反映社會落後、倒退等社會問題的指標,中性指標,是指反映與社會進步、落後、前進、倒退沒有直接聯繫的社會現象的指標,如國土面積、人口數、人口的民族構成等。
(5)投入指標、活動量指標和產出指標。投入指標,是指反映投入社會過程的人力、財力、物力資源的指標。活動量指標,是指反映社會過程的工作量、活動頻率、承擔次數等狀況的指標。產出指標,是指反映社會過程結果的指標。一般的說,產出指標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它往往是社會進步、發展的具體反映。投入指標與產出指標的區分是相對的,它主要取決於該指標反映的社會現象在某一特定社會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1.具體性或可感知性。社會指標不能是抽象的、一般的概念,而必須是具體的或可直接被感知的項目。例如,“人口”、“產值”、
“人均收入”、“每萬人口犯罪人數”等反映客觀社會現象的指標,
都是非常具體的項目。“職業滿意度”、“社會安全感”等反映主觀
社會現象的指標,雖不十分具體,但卻是可直接被感知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小康生活水平”等概念就不同了,它們既不具體,又無法直接被感知,因而它們就不能成為社會指標,而只能用一組社會指標來說明。
2.計量性或可量度性。社會指標不能是數量不清、界限不明的概念,而必須是可以計量的可用數字、符號進行量度的項目。例如,“人口”、“產值”、“人均收入”、“每萬人口犯罪人數”等指標,就是可直接計量的項目。“職業滿意度”,則可以用(1)很滿意;(2)基本滿意;(3)無所謂;(4)不滿意;(5)很不滿意等數字或符號來量度。
3.重要性或代表性。社會指標不能是次要的、說明不了問題的概念,而必須是對反映社會現象具有關鍵意義的或具有代表性的項目。例如,對於反映人口素質的狀況來說,平均預期壽命、人均教育經費、每萬人口中大學文化程度人口比重、每萬人口中科技人員比重、每萬人口中醫生比重等項目,就具有關鍵意義或代表性,而人口數量的多少,人口密度的大小,以及身高、體重等則是次要的、不足以說明人口素質的項目。
4.時間性。社會指標不能是沒有時間界限的概念,而必須是有明確時間規定的項目。例如,“人口總數”這一指標,就必須明確是年初數、年中數還是年末數,因為這三個時點的人數是不一樣的。又如,“國民生產總值”這一指標,就應明確是那一個年度或那一個時期的國民生產總值。至於“職業滿意度”、“社會安全感”等反映主觀社會現象的指標,一般都應明確規定是調查時的情況,因為這些主觀社會現象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變化發展的。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調查就會失真,甚至完全無法進行。
社會指標
(2)監測功能。它是反映功能的延伸,是動態的反映功能。監測功能有兩類:一是對社會運行情況的監測。二是對社會政策、社會計劃執行情況的監測。
(3)比較功能。當用社會來衡量兩個或兩個以上認識對象的時候就具有了比較功能。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橫向比較:另一類是縱向比較,即對不同時期同一認識對象的比較。
(4)評價功能。它是反映功能、監測功能、比較功能的深化和發展。反映功能、監測功能、比較功能只是社會指標的基礎功能,只有評價功能才是社會指標的核心功能。
(5)預測功能。它是在評價的基礎上,對社會現象未來發展趨勢的預先測算。預測功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發展預測,即對推動社會發展的社會現象的預測;二是社會問題預測,即對阻礙社會發展現象的預測。
(6)計劃功能。它是預測功能的延伸。計劃功能可分為兩類:一是發展的計劃;二是防止或克服社會的計劃。
社會指標是測量社會現象特徵的有力工具,它能提供一個對整個社會狀況的客觀描述,有助於說明社會問題、預測社會趨勢。社會指標既是對社會過程社會調查研究成果的某種概括和總結,也為系統地、科學地進行社會調查提供了一定的指南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