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地域管轄的一種。以訴訟標的或標的物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一般適用於種類複雜的民事訴訟案件。在中國,特別管轄有: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公路、水上運輸中發行的訴訟,由負責査處該項糾紛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航空運輸中發生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航空事故追索損害贈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由受害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專利案件由專利機構所在地或專利糾紛發生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也屬特別管轄。特別管轄優於普通管轄,但執行特別管轄有困難的,可以適用普通管轄的原則來確定管轄法院。
在特殊地域管轄中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特殊地域管轄從當事人角度看屬於“選擇管轄”,從法院角度看屬於“共同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九類:
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類,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類,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索賠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類,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類,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