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又稱“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是指中國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單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發包方完成一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而建設單位(發包方)及時驗收工程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它包括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和勘察設計工程合同兩類。依中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特徵:(1)其客體為特定工程的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成果;(2)其發包方須為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單位,其承包方須為具有建設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經營資格的施工單位;(3)其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嚴格的計劃性,並受到國家的特殊管理和監督。
基本建設承攬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除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還具有下列特點:
①合同標的是基本建設工作,包括建築、安裝工程以及與此有關的勘探、設計等工作。基本建設主要是指固定資產的再生產,包括擴大再生產和部分簡單再生產,如工業、礦產、交通、水利、文教、衛生、住宅等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等。
②在社會主義國家,屬於計劃合同。社會主義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的發展規律,要求基本建設也必須有計劃地進行。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8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在中國,因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工程任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以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例,合同內容應包括建築、安裝工程範圍,建設工期,開工和單項、全部工程竣工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撥款或貨款數額和結算辦法,交工驗收及相互協作等條款。
在中國,包括:
①總合同與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已批准的總工程項目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或總協議書),然後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簽訂年度合同。
②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一個建設項目需由幾個施工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施工(承包)時,建設單位就全部工程與一個主要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總承包人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總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按經濟合同法規定,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工程,也可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在中國,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為對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發包人除按規定向對方交付施工圖和有關施工的技術資料外,要做好土地徵用、房屋拆遷、障礙物拆除和領取建築許可證等工作;
②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築材料和設備;
③及時進行驗收工程、單項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
④按期交付工程價款或報酬。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雙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築材料、設備和構件的採購、供應和保管工作;
②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③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
④按期完成建設工程,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及時向對方交付;
⑤依據合同在一定期限內進行保修。發包人和承包人違背上述義務之一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39條及《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 有關規定應承擔財產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設計,並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
(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3)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3)由於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4)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償付逾期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