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是經國務院批准推行的一項重要體育制度,1975年開始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目的在於鼓勵廣大兒童和青少年自覺地鍛煉身體,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建設人才服務;同時,為提高中國運動技術水平打下基礎。
(1)總則。說明《標準》的目的、實施對象、組織領導、場地器材原則要求等。
(2)分組。體育鍛煉按年齡(學生按年級和學段)分為四個組:兒童組:10-13歲(小學3-6年級);少年乙組:14-16歲(初中);少年甲組:17-19歲(高中);成年組:19歲以上(大學或已畢業者)。
(3)項目。體育鍛煉、測驗的項目設五類:一是短跑、往返跑;二是跳繩、長跑;三是跳高、跳遠;四是投擲壘球、實心球;五是爬桿、引體向上等;
(4)要求。施行單位應當組織參加者在經常鍛煉的基礎上按照測驗規則進行測驗。
(5)達標等級。達標等級分及格、良好、優秀三級:及格級標準:250分至345分;良好級標準:350分至415分;優秀級標準:420分至500分。
20世紀50年代初期,北京市的部分學校自訂並實行體育鍛煉標準,效果很好。前國家體委總結了經驗,學習並仿照前蘇聯的辦法,制定了適用於我國青少年的統一鍛煉標準,即《準備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於1954年公布試行。隨後又多次修改,改稱《勞動與衛國體育制度》,簡稱《勞衛制》。1964年,改稱《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后,中斷了試行。1974年,國家體委重新制定了鍛煉標準的試行條例,在重點試行的基礎上進行修改,1975年改稱《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在全國普遍推行。
1975年推行《標準》以後,從1979年開始,結合實踐經驗不斷進行對其的修改訂正。1982年8月27日發布新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1989年12月9日國務院批准發布《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1990年1月6日國家體委發布《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2003年國家體育總局聯合8個部委對《標準》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頒布了《普通人群體育鍛煉標準》,它與同時期出台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互為補充;2013年12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全國總工會印發《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修訂后的《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施行辦法》(以下簡稱《鍛煉標準》),標誌著我國群眾體育進入了新標準航道。
相比之下,時隔10年的再次修訂,兩套標準合二為一,並首次擴展至老年人群。而且新修訂的《鍛煉標準》是在青少年和普通人群鍛煉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和完善,依然包括力量、速度、耐力、靈敏、柔韌5類身體素質測驗項目。最大的不同是實現了6歲—69歲人群的全覆蓋,在項目設置上刪繁就簡,在保持測驗項目一致性的同時,兼顧各年齡組的身體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