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率限制
存款利率限制
存款利率限制是美國1933年銀行法中限制銀行存款利率的規定。因其在聯邦儲備系統規則的順序是Q,故亦稱Q項條款或Q項規則。它規定了銀行對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支付利率的最高限度,且聯儲銀行有權予以變動。該規定目的在於緩和儲蓄機構之間爭奪存款的競爭,特別是價格競爭,保護儲蓄機構,同時防止短期利率超越長期利率,鼓勵消費與投資。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相當長一段時間,美國公開市場利率並不很高,Q項條款對金融機構的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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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60年代中期,短期利率猛升,使銀行收益率曲線在1966年出現數十年來的首次下降,許多儲蓄機構對此無法承受,國會遂於1966年通過 《利率管制法案》,將Q項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儲蓄貸款協會、互助銀行以及未參加聯邦存款保險的銀行,其利率可比商業銀行利率高0. 25%。但過高的市場利率使受利率高限束縛的存款機構業務經營大受影響,引起脫媒、非價格競爭、金融創新規避管制等問題。1970年由於利率上限使銀行出售定期存單發生困難而取消了對10萬美元及10萬美元以上存款的利率限制。1980年《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又規定從1980年3月開始6年內逐步取消Q條款。1986年遂正式完全地取消了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