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信工業協會
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通信工業協會 (CCIA,以下簡稱協會)是一九九一年七月經民政部註冊登記,是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和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的宗旨是依靠會員單位和行業的集體力量,加速我國通信工業的發展;維護會員單位及全行業的共同利益;發揮政府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助手作用;開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全行業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管理、效益水平的不斷提高。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
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度,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中興通訊、大唐電信、上海貝爾阿爾卡特、東方通信、康佳集團、方正科技、TCL通訊、海爾通信、寧波波導、申甌通信、紅圖嘉和、首信集團、夏新電子、廣州金鵬、聯想移動、海信通信等國內大型通信工業企業都是協會的重要成員。
協會設有中國通信工業協會電子競技分會、物聯網應用分會等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相互交流各單位內部改革的經驗和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等情況,分析國外技術發展動態,研究行業發展、分析市場,共同探討對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專業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幾年來,協會向國務院及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提出的發展我國通信工業的許多建議均得到了國家領導人及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
協會還在協調新技術、新產品的體制研究、標準制訂,組織會員單位進行產品開發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協會現任會長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經濟運行司、財務司原司長王秉科擔任,副會長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培訓中心原主任胡錚等同志擔任。
協會秘書長由原電子工業部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管理局副局長、原中國通廣電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孫鋒擔任。副秘書長張北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通信工業協會。
英文名稱:CHINACOMMUNICATIONS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CCIA
第二條本團體是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和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和行業利益;發揮好企業和政府之間的橋樑和助手作用;不斷促進我國通信行業的技術創新並走出國門;推動行業發展,為繁榮我國通信領域的經濟發展而不斷努力。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61號。(協會提示,現辦公地點:北京市海淀區西四環杏石口路1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要求,提出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方面的建議;
(二)總結交流行業、企業發展經驗,促進會員之間聯合合作;
(三)組織技術交流和新技術、新材料等的推廣應用,接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通信設備展示、展覽會等;
(四)根據行業發展和企業需要、開展相關培訓諮詢服務等活動;
(五)組織對外出口,引進技術等,維護國家及行業利益;
(六)積極組織會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及協調等各項工作;
(七)開展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相應組織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進行行業技術、經濟信息的調查和分析工作,發布行業信息,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依照有關規定辦好本團體內部刊物;
(九)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制訂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等;
(十)協助主管部門組織制訂或修訂本行業產品的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行業推薦標準,並推動標準的貫徹實施;
(十一)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積極組織企業開展改進產品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的各項活動;
(十二)開展樹品牌和塑造企業形象活動,促進行業全面發展和推動企業國際化進程。
(十三)承辦政府委託的各項工作及開展本團體宗旨所允許的其他活動,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在本團體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也可委託一名主管領導參與本團體工作。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履行會員義務,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團體發出批准入會通知書;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出自由;
(六)向協會要求提供幫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凡有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列情況的,均需通報全體會員單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幹部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必要時可採取通信方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和吸收或除名;
(六)決策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人選。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本團體工作;積極為企業承包、為行業發展服務;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秉公辦事,能團結理事和廣大會員為本行業的發展盡職盡責。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本團體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設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的資產管理工作,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9月24日五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