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是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特別法庭(tribunal異於普通法庭courtroom)、獨立司法機關,自1994年11月16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后便存在,旨在裁判因實施(解釋和適用)《公約》所引起的爭端。法庭總部設在德國漢堡。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賦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它協定中已具體規定的所有事項。
《公約》締約國都可參加法庭,在某些情況下,除締約國之外的實體(例如國際組織)也可參加。關於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國際海洋法法庭新聞官表示,未參與南海仲裁,也不為結果背書。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該法庭由21名來自不同國家的獨立大法官組成。
他們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聲譽,並在海洋法領域內具有公認資格;
(二)不得執行任何政治或行政職務,也不能對與“勘探和開發海洋或海底資源”或“與海洋或海底的其他商業用途有關”的任何企業的任何業務有“積極聯繫”或“有財務利益”。
國際海洋法法庭中國籍法官高之國
法官的選舉按《公約》各締約國協議的程序舉行。得票最多並獲得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候選人即當選為法官,但該項多數應包括過半數的締約國。法官任期九年,可連選連任。
2011年6月15日,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第21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上,中國籍候選人、國際海洋法法庭現任法官高之國在149個投票締約國中,以141票的高票成功當選連任。高之國2008年1月30日當選聯合國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2008年3月3日在德國漢堡宣誓就任。
當地時間2020年6月11日,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白珍鉉(Jin-Hyun Paik)法官通過線上儀式,代表雙方簽署示範協定(Model Agreement)。根據該協定,新加坡同意為國際海洋法法庭及屬下分庭提供適當設施,讓法庭能在新加坡開庭,履行職能。
庭長和副庭長由大多數法庭法官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庭長和副庭長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庭長指導工作的開展,監督法庭的行政部門,並且在與國家和其他實體的關係中代表法庭。庭長主持法庭的所有會議。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庭長擁有決定票。庭長還是簡易程序分庭的一名當然法官。庭長負責其任法官的任何專案分庭的工作。
概況
法官的選舉按《公約》各締約國協議的程序舉行,由21名獨立法官組成。得票最多並獲得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三分之二多數票的候選人即當選為法官,但該項多數應包括過半數的締約國。法官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
現任法官分別來自格瑞那達、克羅埃西亞、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亞、日本、俄羅斯聯邦、韓國、喀麥隆、迦納、印度、黎巴嫩、英國、德國、義大利、突尼西亞、特多、塞內加爾、維德角、中國和法國。
中國籍法官
自法庭成立以來,先後在法庭任職的中國人有趙理海、許光建和高之國。
2020年8月24日,中國政府提名的候選人、中國駐匈牙利大使段潔龍高票當選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10月1日起履職。
概述
庭長和副庭長由大多數法庭法官通過無記名投票選出。庭長和副庭長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庭長指導工作的開展,監督法庭的行政部門,並且在與國家和其他實體的關係中代表法庭。庭長主持法庭的所有會議。在票數相同的情況下,庭長擁有決定票。庭長還是簡易程序分庭的一名當然法官。庭長負責其任法官的任何專案分庭的工作。
歷任庭長
1、托馬斯·門薩(Thomas Mensah)1996年10月—1999年9月 迦納籍
2、查德拉塞卡拉·拉奧(Chandrasekhara Rao)1999年10月—2002年9月 印度籍
3、多利夫·內爾森(Dolliver Nelson)2002年10月—2005年9月 格拉納達籍
4、呂迪格·沃爾夫魯姆(Rüdiger Wolfrum)2005年10月—2008年9月 德國籍
5、何塞·路易斯·熱蘇斯(José Luis Jesus)2008年10月—2011年9月 維德角籍
6、柳井俊二(Shunji Yanai)2011年10月—2014年9月 日本籍
7、弗拉基米爾·弗拉基米羅維奇·戈利岑(Vladimir Vladimirovich Golitsyn)2014年9月—2017年10月 俄羅斯籍
8、白珍鉉(Paik Jin-Hyun)2017年10月—今 韓國籍
國際海洋法法庭 法官
法庭只是《公約》規定的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眾多強製程序之一。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選擇法庭或《公約》規定的其他爭端解決程序,如國際法院、仲裁法庭等解決爭端。同時,《公約》也對適用爭端強制解決程序設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例如,關於行使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法律執行活動方面的爭端;有關劃定海洋邊界的《公約》條款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關於軍事活動的爭端;以及正由聯合國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的爭端等。對於上類爭端,締約國可在任何時候作出書面聲明,表示不接受《公約》規定的強制解決程序。
一般來說,法庭的管轄只限於《公約》所有締約國。但是,締約國以外的實體,也可根據《公約》第十一部分的規定,或根據相關協定,將案件提交法庭管轄。例如,國際海底管理局或其企業部、國營企業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在作為有關“區域”內活動的合同的當事各方的情形下,他們之間關於該合同的解釋或適用等爭端可以提交法庭下設的海底爭端分庭解決。
《公約》規定了海底爭端分庭的組成、管轄權等。此外,法庭還可視必要設立特別分庭,包括簡易分庭,漁業爭端分庭和海洋環境爭端分庭等。
法庭迄今已審理12宗案件,主要是關於船隻、船員迅速釋放和臨時措施等案件。2003年9至10月,法庭審理了其成立后第12宗案件,即馬來西亞訴新加坡圍海造地案(請求臨時措施)。
菲律賓向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單方面提請所謂南海仲裁案(其實仲裁是雙方提請第三方來裁定的爭端解決機制,沒有強盜邏輯的什麼強制仲裁,有的人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強制仲裁程序,其實只有強制調解程序而沒有強制仲裁程序,強制調解並不包括仲裁,因為仲裁的前提是自願,而調解有自願和強制兩種)。
關於所謂的南海仲裁案:國際海洋法法庭新聞官本雅明·貝尼爾施克(Benjamin Benirschke)表示,未參與南海仲裁,也不為結果背書。國際海洋法法庭是獨立的法院,與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等法院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