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
競賽規程是由競賽組委會或籌備組,根據競賽計劃而制定的具體實施某一項(屆)賽會的政策與規定。
包括:競賽的名稱、目的、任務、時間、地點、舉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競賽的項目、組別、參加方法、競賽辦法、競賽規則、錄取名次與獎勵、報名和報到、食宿安排、消防與安全知識及逃生路線示意圖、裁判員與仲裁委員會、注意事項或未盡事宜以及本規程解釋權的歸屬單位等。
在競賽活動中,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共同協調和制約著運動競賽的全過程。規程著重於競賽的組織管理,規則主要是對技術規範以及確定成績和有關場地器材條件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綜合性大型的競賽,至少要在一年或半年前下達競賽規程,使參加者能根據規程安排來調整訓練計劃,為參賽作好充分準備。基層的小型競賽,也應在數月前印發,使參賽單位能根據競賽規程的宗旨、內容和要求,組建隊伍,確定競賽和訓練目標,積極準備,迎接比賽。在制訂競賽規程時,應遵照下述依據和原則。
制訂競賽規程的依據
1、以運動競賽計劃為依據:競賽規程應依據單位、系統或省、市及全國性、國際性體育組織的競賽計劃來制訂的。競賽規程是多年度或年度(學校則以學年或學期)競賽計劃中,安排的某一次競賽活動實施的具體法規。其內容可根據情況發展的需要,進行適當修正。
2、以競賽目的和任務為依據:競賽規程應體現出運動競賽的方針、政策和體育發展的遠期目標與近期策略,有效地調整與推動體育的改革和投資方向。此外,對該比賽項目的訓練指導思想、人才梯隊建設和良好的賽風起著引導、促進及培養的作用。同時還根據國際、國內乃至本單位的有關規定,以及對運動競賽的需求,全面考慮競賽的目的任務來制訂規程。
3、以客觀實際條件為依據:即當時的經費條件、場地設施和人員情況為依據,來制訂競賽規程。
制訂競賽規程應遵循的原則
為使競賽規程制訂得科學、合理,保證競賽的質量,應遵循下述主要原則。
1、可行性原則:競賽規程所提出的比賽組織方案和內容,必須從當時的實際出發,做到切實可行。在競賽管理工作中,應充分利用人才、物力、財力和時間,本著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原則,實施對競賽過程最優化的設計和組合,以達到機構精簡,工作效率高,競賽效果好的目的。對群眾體育競賽項目的確定,要考慮到有群眾特點的傳統項目和近代體育項目,注意普及和提高、娛樂性和競技性相結合。對群眾性的體育競賽活動,其時間、場地安排不能像正規的競賽一樣,應根據競賽的規模、水平、參加對象及現有的場地情況靈活安排,必要時可根據場地條件來設置比賽項目的確定競賽時間。
2、公平性原則:競賽規程是參加者共同遵守和執行的規範與準則,其內容應使全體參加者在客觀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展開競賽。無論是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及當地所屬的主隊,或外來的客隊,均應享受同等的待遇。在限定的時間、空間和等同條件下進行競賽,使比賽結果具有真實性。這樣才能有利於充分發揮參賽者的技術、戰術特長,提高競賽的質量和綜合效益。
3、穩定性原則:競賽規程一經公布,就應相對穩定,不能隨便更改。若規程中確有不合理的內容需要修正或補充時,須經制訂部門儘可能在比賽前進行修改。修改的內容影響到參賽單位和承辦單位的準備工作時,應徵得多數參加單位的同意,方可變動。一般在比賽開始后,規程不能再改動,以保證規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規程的最終解釋權應屬主辦單位。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保持規程的連續性,綜合性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與單項規程之間,不同單項競賽規程內容之間,以及年度之間應連續一致,不能前後矛盾。文字表達要簡明準確,內容要詳盡完整,切忌表達含糊,自相矛盾。
競賽規程的內容根據競賽的性質、目的、項目特點來設定。大型的綜合性運動會應先制訂競賽規程總則,再制定各單項的競賽規程。總則主要確定舉辦運動會的宗旨,提出總的規定和要求,以及各單項比賽的一些共性內容。例如,舉辦單位、地點和時間,參賽單位,參加辦法,參賽者資格等。各單項的競賽規程,則根據總則的要求,設定具體內容,其內容不得與總則矛盾。競賽規程一般由下列內容組成,在具體制訂時可根據各單項不同情況取捨與
(一)競賽名稱
根據總任務確定比賽名稱。名稱要顯示是什麼性質的比賽,哪一年(或第幾屆)的比賽。運動會的名稱一般用全稱。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大學生運動會;1999年全國足球甲級隊聯賽;1999年某某市第一中學籃球比賽。在賽會期間的文件、會標、宣傳材料等方面,名稱要統一。
(二)目的任務
根據舉行本次競賽活動總的要求,簡要說明此次競賽的目的任務。如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增強學生整體素質;普及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提高某項運動水平;選拔組織某項運動代表隊,準備參加高一級的比賽;總結交流教學訓練工作經驗,增進團結和友誼等。
(三)競賽時間、地點和舉辦單位(或承辦單位)
競賽時間應寫清預賽、決賽開始和結束的年、月、日;舉行比賽的地點和舉辦競賽的單位(包括主辦和協辦以及承辦單位)。
(四)競賽項目和組別
舉辦賽會所設置競賽項目及組別(一般指綜合性運動會和田徑運動會),單項比賽的規程寫明各組別的各個競賽小項目。
(五)參加單位和各單位參加的人數
按有關規定的順序寫明參加比賽的每個單位,以及各單位參加男、女運動員人數,領隊、教練及工作人員人數。每名運動員可參加的項目數,每項限報人數,以及參賽的其他有關規定。
(六)運動員資格
運動員資格是指參賽運動員的條件標準,包括運動員年齡、健康狀況、代表資格、運動等級、運動成績、達標規定
(七)競賽辦法
1、確定比賽所採取的競賽方法,如淘汰法、循環法、混合法及其他特殊的方法。比賽是否分階段進行,各階段採用的競賽方法是否相同,各階段比賽的成績如何計算和銜接。
2、具體的編排原則和方法。
3、確定名次及計分辦法。
4、對運動員(隊)違反規定的處罰方法(如棄權等)。
5、規定比賽使用的器材(如比賽用球的品牌等),運動員比賽服裝、號碼等。
(八)競賽規則
提出競賽採用的規則和有特殊的補充及競賽規則以外的規定或說明。
(九)錄取名次與獎勵
1、規定競賽錄取的名次,獎勵優勝者的名次及辦法。例如,對優勝者(隊)分別給予獎盃、獎旗、獎狀、獎章及獎金等。
2、設置體育道德風尚獎或破紀錄獎的獎勵辦法等。
3、設置技術獎時,規定技術獎勵的內容和評選方法等。
(十)報名辦法
規定各單位運動員(隊)報名的人數、時間和截止報名的日期,書面報名的格式和投寄的地點,並應註明以寄出或寄到的郵戳日期為準,以及違反報名規定的處理辦法。
(十一)抽籤日期和地點
凡屬需要抽籤進行定位和分組的競賽項目,應在規程中規定抽籤的日期、地點和辦法。
(十二)其他事項
1、有關未盡事宜的補充,如經費、交通、住宿條件等。
2、註明規程解釋權歸屬單位。一般應歸屬主辦單位的有關部門。
3、競賽可也以找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