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否存合危險,題,需根據案件、產品況具析,論。般,產品存缺陷,即產品存“合危險”,況:產品存危及、財產危險(童玩具),設計、製造,導致產品存危及、財產危險,危險即“合危險”。二某產品質具危險(易燃易爆產品),合況,危害、財產危險,產品設計、製造,導致該產品況存危及、財產危險,危險屬“合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