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限
1995年頒布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17日頒布並於1995年4月1日實施的《關於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六種新式證照及核定登記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期限為經批准的企業章程、合同中確定的經營期限,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計算”。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看出,企業的經營期限應當以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期限為準。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17日頒布並於1995年4月1日實施的《關於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六種新式證照及核定登記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期限為經批准的企業章程、合同中確定的經營期限,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計算”。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看出,企業的經營期限應當以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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