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限

1995年頒布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2月17日頒布並於1995年4月1日實施的《關於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六種新式證照及核定登記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營期限為經批准的企業章程、合同中確定的經營期限,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計算”。從以上規定中不難看出,企業的經營期限應當以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規定的期限為準。

依據


根據執照的性質可以分長期和短期兩種形式。

長期

是工商行政管理,在企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在申請書上註明經營期限為長期,而且企業地址需是商業用途和租賃期必須在一年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會批複長期的營業執照。

短期

這裡所只的短期是,經營期限在一年以內的企業,在企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是申請書和章程上寫明經營期限,或是因為公司合同為臨時商用合約。和期限到了之前一個月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期限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