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公文制發的機關
發文機關,一般正式文件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註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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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一般正式文件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註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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