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公文制發的機關

發文機關,一般正式文件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後面加“文件”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標識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聯合行文時,如需同時標註聯署發文機關名稱,一般應當將主辦機關名稱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目錄

簡介


字型大小由發文機關以醒目美觀為原則酌定,但最大不能等於或大於22mm×15mm。
聯合行文時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文件”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