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三審制

四級三審制

四級三審制:至漢代,分為縣、郡、廷尉、皇帝四個審級,實行四級四審制,從理論上講,可以一直上訴至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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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大體上是縣、郡、州、廷尉(或大理)、皇帝五級五審制。隋唐時期大體實行四級四審制。宋明時期則是五級五審制。清朝前期實行六級六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