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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三審制
四級三審制
四級三審制:至
漢代
,分為縣、郡、
廷尉
、皇帝四個審級,實行四級四審制,從理論上講,可以一直上訴至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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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正文
三國兩晉
南北朝
時期,大體上是縣、郡、州、廷尉(或
大理
)、皇帝五級五審制。隋唐時期大體實行四級四審制。宋明時期則是五級五審制。
清朝
前期實行六級六審制。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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