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複議制是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司法救濟,不能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二級複議制是指當事人對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再複議。我國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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