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飈

泛亞董事、副總裁

王飈,山西人,曾任泛亞董事、副總裁。

2019年7月26日,雲南昆明“泛亞有色”案二審宣判:對上訴人王飈依法宣判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簡介


王飈,,泛亞董、副裁,薪元。
泛亞《董、管薪酬統計()》顯示:董、副裁王飈,,薪元。

“泛亞有色”案


開庭審理

昆市級院庭審查:,單昆泛亞司董、(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飈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託交割受託申報”“委託受託”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巨額公眾存款。

一審宣判

2019年3月22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昆明“泛亞有色”案作出一審宣判,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億元、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對被告人王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雲南天浩稀貴公司和被告人王飈提出上訴。
二審宣判
2019年7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以及上訴人單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上訴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對上訴人王飈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上訴人王飈在一審期間不認罪,在二審期間提交了認罪悔罪書,表示認罪悔罪並退賠,綜合考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情況,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該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