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
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
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簡稱中民投協會)是中國首家民間投資行業協會,是由民間投資行業人士資源聯合發起成立的,是一家跨行業、跨地區、覆蓋面極廣的全國性質的民間協會。擬由北京市石景山區科委主管,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核准設立,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區金融辦監管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機構。中民投協會旨在服務於各類民間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企業以及有關中介機構,本協會以宣傳民間投資的國家政策為己任,以交流民間投資信息,研究民間投資戰略,推廣民間投資成功經驗,提供民間投資諮詢,引導民間投資方向,促進民間投資實踐為工作重點,是政府關於民間投資的參謀與助手,是民間投資人或民營企業與政府、外商、投資項目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極大的促進和推動了民間投資與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協會將致力於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提高從業會員素質,加強行業與國家監管機關交流與配合,加強會員與境內外民間投資界的交流與合作,進一步促進中國民間投資市場的有序發展。
中民投協會的成立將有利於國家政策在行業的推廣與執行、有利於專業人才的培養、有利於行業信息的互動、有利於行業規範與發展、有利於國際項目與國內資金的對接等。
中民投協會的成立落實是在 2010年 5月 13日國務院近日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通稱為“民間投資 36條”)的具體實施之一。《新 36條》提出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於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關係國際民生的項目,《新 36條》同時還鼓勵各類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的設立,支持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的開展,促進民間金融市場健康發展。中民投協會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在眾多同行的支持下順勢而生。
據了解,目前民間資本約 10萬億,相當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資金量 1/3左右。民間資本滲透於中國市場經濟領域的各個領域,為中小微型企業、創業企業的發展,為新技術的開發利用,乃至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擔當於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多年來,我國民間投資市場魚龍混雜比較混亂,缺乏市場規範性、政策指導性、操作實戰性、知識全面系統性,加上我國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遺留下的固有理念和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管理體系,使民間金融市場風險重重!這,既不利於民間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更不利於發揮民間投資在中國浩瀚的民營經濟大潮中所起的中流砥柱的作用!
中民投協會在這樣一個大背景、大環境下成立,中民投協會將以公平、公正、公開、安全、快速、有效六原則準則,將在政府與行業之間起到橋樑與紐帶的作用,在規範和凈化中國民間投資行業行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今後,北京市將大力支持中民投行業協會開展各項工作。市政府將與協會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給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共同促進股權投資機構健康發展。
目前,北京市政府為促進中國民間投資行業發展,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市政府已經組織有關力量,研究制定支持民間投資機構發展的優惠政策,例如民間投資機構快速註冊、避免雙重徵稅、設立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為產業發展提供寬鬆優良的發展環境。
現任石景山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紀委書記
男,漢族,1953年4月10日出生,山東省棲霞市人。
1969年8月26日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縣處級正職
1986年3月至1986年7月 北京石景山區副食品公司 黨委副書記
1986年7月至1989年7月 石景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
1987年9月至1992年3月 石景山區百貨公司臨時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1992年3月至1994年8月 石景山區百貨公司黨委書記
1994年8月至1995年11月 石景山區委蘋果園街道辦事處主任、工委副書記
1995年11月至1996年9月 石景山區蘋果園街道工委工委書記
1996年9月至1998年10月 石景山區委研究室調研員
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 石景山區衛生局黨委書記
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 石景山紀律檢查委員會正處級紀檢員
2001年12月至今 石景山區市政管委紀委書記
工作分工: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主持紀檢工作
中民投協會是中國首家民間投資組織,中民投行業協會創立於2010年6月8日,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的要求,為實現民間投資行業自律管理和民間投資企業可持續發展,自發性成立的協會組織;協會自成立以來已吸納了300多家國內企業會員單位。中民投協會將以服務會員為己任,積極為會員提供最優質的投資信息、最完善的培訓體系、最前沿的投資理念,最優質的投資商機。中民投協會將在2011年八月份開展網站城市分站建設,同年九月份將發行《民間金融》雜誌和《民間金融》報紙,屆時中民投行業協會將建立更全面的、全新的、全程的服務體系,相信在政府的指引下、在協會會員的支持下,中民投協會未來的發展之路將更加美好和輝煌。
中民投協會依託北京市石景山區科委,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區金融辦等國家機構為根基,以中民投網站、《民間金融》雜誌、《民間金融》報紙、專業培訓為主幹,以行業分會、二級協會、三級協會、會員加入為枝葉,建立起一棵常青樹,既可以配合國家對民間投資行業進行整頓、管理、規範,同時也逐步建立行業聯盟,加強民間投資行內部自律、自學、自強,以使我國民間投資行業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中民投行業協會第一個五年計劃,第一年做規範(相繼出台中民投協會行業內部規範、培訓規範、會員招募規範、分會發展規範、二級協會規範、行業自律規範等)、第三年打基礎(利用網站、報紙、雜誌、培訓等宣傳手段,宣傳國家民間投資行業的政策法規,傳播中民投協會規範,吸收更多會員企業加入,逐步將中民投長青樹枝幹豐滿)、第五年上台階(在大量的會員企業基礎上,可以達到國家政策傳達暢通、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投資信息互通有無、資金利用率大大提高等等,從而達到了規範民間投資行業、支持國家金融發展的目的)。
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章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規範本會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名稱為北京民間投資行業協會。
第三條 本會是依法由北京內從事民間投資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業者及相關經濟組織為實現共同意願而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石景山科技委員會的指導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廳(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中關村科技園石景山園區
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危害國家統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尊重社會道德,維護公序良俗。為會員提供各種諮詢服務。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政府相關部門、協會、會員等民間投資行業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促進我國民間投資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組織會員開展民間投資行業相關的職業教育培訓、再培訓及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規範創新;
(三)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研討會、項目合作推介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收集、整理有關國內外信息,向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四)編輯出版相關雜誌、報刊;
(五)參照國際慣例和準則,結合國內實際情況,逐步形成並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行業標準、職業道德規範和自律性管理規則,設立並組織評選行業相關獎項;
(六)加強民間投資行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討民間投資行業的熱點問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行業發展建議、調研報告和立法建議,維護民間投資行業的共同權益,極力爭取民間投資行業的優惠政策。
(七)積極並廣泛地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真實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竭盡全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九)承辦、協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中國內從事民間投資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業者及相關經濟組織,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會員種類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並且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屬本行業的企業、民間投融資機構與個人;
(三)所屬行業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遵守工商稅收政策,不得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以及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力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第十二條 會員充分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二)擁有選舉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應自覺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積極配合本會建設維護網站、期刊、資料庫等相關事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七)積極配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成立專門部門或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與本會的聯絡接洽工作;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在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方面的優勢,侵害其他會員和相關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件。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未經許可,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存在違反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或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組成,其議事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會員總數不足200個的設會員大會,逾200個的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數應在會員總數的1/5—1/3之間。】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和調整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未設會員代表大會的,不列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及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的,不列入】、監事長【未設監事會的,不列入】;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六)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其他專項報告;
(七)受理會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當決定;
(八)決定本會的解散、分立、合併和終止等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上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對第十八條第(一)、(三)、(六)、(八)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經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秘書長的聘任或解聘【秘書長選舉產生的,此項不列入】;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應為奇數,理事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此款適用於聘任的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為奇數,總數最多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總數超過50個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行業協會不設常務理事會的,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不列入】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秘書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此款適用於聘任的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的秘書長不受限,不列入】任期×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情況特殊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未設常務理事會的,不列入。下同】;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聘任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秘書長為選舉產生的,此款不列入】;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業務活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5名(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財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當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所議事項均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未作紀要並公告的,視為無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各項收入的情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會費按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的標準收取。會費標準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並按捐贈人意願使用捐贈財物。捐贈人可向本會查詢有關財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任何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和會員均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關於會計制度的其他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本會嚴格會計監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由理事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除清算外的其它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本會即行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廳(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協會會員是協會的主體,為了提高協會會員質量、增強協會凝聚力、激發協會的組織活力,依據協會章程,作為章程的補充,特此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協會成立會員管理部,設專人管理會員工作。管理人員必須了解全省會員的整體情況,了解核心會員的主要情況。會員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在會員管理部成立之前,會員管理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第二條協會會員要分類管理,分類方法有4種:
1、按照會內職務;
2、按照會員單位類型;
3、按照會員所在區域;
4、按照會員所在行業。
分類管理的目的是要對每一類別的會員的代表性進行評估,提高協會針對各類型會員工作的專業化程度。
第三條協會要為每一個會員建立會員檔案,會員檔案主要包括:
1、會員登記表(包括會員照片);
2、會員情況簡介;
3、會員的會內活動記錄。
單位會員其會員登記表要加蓋會員單位公章或用單位負責人的電子信箱遞交的電子會員登記表;個人會員要有本人的親筆簽名或用本人電子信箱遞交的電子會員登記表。對於登記表上的各個項目要準確、全面的填寫。對於因故退出協會的會員,其檔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條 協會要編製會員通信聯絡表,對於會員的主要情況及全部的聯絡方式,都要認真登記,包括:單位、職務、固定電話、手機、傳真、電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點和錯誤,以便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快捷、準確的聯絡。
第五條 對於會員的會內活動,要進行會員活動的登記。對會員參加活動、繳納會費以及基於協會開展的各種交流與合作等,都要進行登記,並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其會內職務和待遇的重要依據。對於會員單位的社會表現,也要及時登記並記入檔案,會員必須做社會公共準則的模範執行者,要為協會樹立社會形象,一旦發現會員有不良社會行為,證據確鑿且社會影響嚴重者,要依照章程規定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協會規定理事及理事以上會員均視為單位會員,一個會員單位可以設立1-2名會員單位代表,會員單位代表又分為主代表和副代表。
第七條會員實行動態管理,當會員單位代表調離工作崗位時,其會內相應職務也將被自動取消,若其新的工作崗位仍在本省,則自動降為普通個人會員;若會員單位代表或個人會員調離本省,則普通會員資格也將自動取消。
第八條 具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的會員單位代表調離崗位后,新就任人員不能直接代理原單位代表的會內職務,經協會考核、本人同意,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方能接任原會內職務,也可就任新的會內職務。
第九條 會員要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取消會員資格的條件除了違犯法律、欠繳會費之外,還要將會員對其它會內義務的履行情況,如參加協會活動等,作為衡量會員資格及享受相應待遇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規定如下:
1、不參加活動的各級別會員,對於活動中的討論的事項不具有發言權,也不享受活動現場的其他待遇。
2、對於連續3次無人參加活動,連續6次本人不參加活動的,停止享受會內一切會員權利和待遇,只保留會員名譽,並給予警告,對於連續1年或6次以上不參加活動的,視同自動退會處理,不再享有會員名譽。
3、對於連續6個月不參與相應工作的會內領導,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做自動離職處理,恢復原職,需要重新審定其資格並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條本辦法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入會程序
根據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民投”)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規定,為更好地面向企業,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我會將擴大吸收會員,現將有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吸收範圍
凡承認我會章程,承諾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按期繳納會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由工商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均可以申請加入我會成為會員。
二、入會手續
申請加入我會,需提交以下入會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會員入會申請書》一份(網上下載)
2.加蓋單位公章的《會員入會登記表》一式兩份(網上下載)
3.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4.800字以內的單位情況簡介一份。
三、審批程序
申請入會報批手續,由我會組織部具體經辦。組織部收到企業入會申請及有關文件資料后,及時提出審批意見,報委員會議審核通過。
四、入會申請經批准后,我會組織部將向入會企業發出入會通知書,企業憑我會寄發的入會通知書,匯繳入會費 元和當年會費 元共 元人民幣到我會指定賬號(不再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費用)。收到款后,組織部將及時向企業寄發中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會員證書並返還已編號的"會員登記表"一份,供企業作為入會的文件存檔。
五、上述各項如有疑問,請與中國民間投資行業協會組織部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