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保值條款

貨幣保值條款

貨幣保值條款簡稱“貨幣條款”或“保值條款”。在國際貿易和國際信貸合同中,立約雙方為使自己免於遭受合同期間結算貨幣匯率變動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而訂立的保護性條款。通常做法是,將結算貨幣與某種價值比較穩定的貨幣或某種價格指數建立聯繫,根據其匯率或價格變動情況相應調整結算支付的金額。按聯繫的不同對象可分為三種類型,即黃金保值條款、外匯保值條款和物價指數保值條款。

常見類型


黃金保值條款

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各國貨幣與黃金脫鉤,黃金平價失去作用,浮動匯率製取代了固定匯率制。因而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大大增加,為此,有的國家採用市場黃金價格來保值。
其具體做法是:在訂立合同時按簽約日的黃金價格將支付貨幣的金額摺合為若干一定數量的黃金,到支付日再將特定數量的黃金按當時的金價轉換成一定數量的計價貨幣。如果黃金價格上漲,則支付貨幣金額要相應增加,反之,則相應減少。實行黃金保值條款的前提是黃金價格保持穩定,目前黃金價格本身不斷波動,這種方法已不能起到避免風險的作用。

硬貨幣保值

即在合同中訂明以硬貨幣計價,用軟貨幣支付,記錄兩種貨幣當時的匯率,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果由於支付貨幣的匯率下浮,則合同中的金額要等比例調整,按照支付日的支付貨幣的匯率計算。這樣,實收的計價貨幣金額和簽訂合同時相同,支付貨幣下浮的損失可以得到補償。如前幾年,我對香港地區出口的部分商品在港幣計價成交合同中曾走了一條保值條款,即:若港元兌美元的匯價上下浮動各達3%時,就按照港元對美元匯價變化幅度,相應調整港元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到3%時,價格不變。
例:設某出口商品合同單價為10港元,摺合2美元(當時匯率為1美元=5港元)。待港商支付貨款時,匯率變為1美元=6港元,由於匯率變動幅度超過3%,故單價應改為12港元。若匯率變為1美元=4港元,單價應為8港元。由此可見,從美元角度分析,不論港元對美元匯價是漲是落(指超過3%而言),雙方都不承擔匯價風險。

一籃子貨幣保值

一籃子貨幣的含意是多種貨幣的組合。在浮動匯率制下,各種貨幣的匯率每時都在變化,但變動的幅度和方向並不一致。用一籃子貨幣保值就是在合同中規定用多種貨幣對合同金額進行保值。
具體的作法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協商確定支付貨幣與一籃子保值貨幣之間的匯率,並規定出各種保值貨幣與支付貨幣之間匯率變動的調整幅度。如果到支付期時匯率的變動超過規定的幅度,則要按合同中已規定的匯率調整,從而達到保值的目的。由於一籃子貨幣當中,貨幣的匯率有升有降,匯率風險分散化,這就可以有效避免外匯風險,把較大的外匯風險限制在規定的幅度內。目前在國際支付中,對一些金額較大、期限長的合同和貸款:用特別提款權和歐洲貨幣單位等一籃子貨幣保值的極為普遍。

主要形式


由於貨幣保值條款中使用的是指數,因此把它稱作貨幣指數化。主要有兩種形式:

簡單指數形式。

目前常用的是一攬子貨幣保值。在運用這種方法時,首先確定一攬子貨幣的構成,然後確定每種貨幣的權數,先定好支付貨幣與每種保值貨幣的匯價,計算出每種保值貨幣在支付總額中的金額比例,到期支付時再按付款時匯率把各種保值貨幣的支付金額折算回支付貨幣進行支付。由於一攬子貨幣中的各種保值貨幣與支付貨幣匯價有升有降,匯價風險分散,可有效的避免或減輕外匯風險。
例如,我國出口企業有價值為90萬美元的合同,以歐元、英鎊、日元三種貨幣保值,他們所佔的權數均為1/3,和美元的匯率定為:US$1=EUR0.82、US$1=£0.6、US$1=J¥110,則以此三種貨幣計算的價值各為30萬美元,相當於24.6萬歐元、18萬英鎊、3300萬日元。若到期結算時這三種貨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變為:US$1=EUR0.80、US$1=£0.5、US$1=J¥112,則按這些匯率將以歐元、英鎊、日元計價的部分重新折算回美元,付款時我國出口企業可收回96.21萬美元的貨款。

複合指數形式。

它是在簡單指數基礎上把商品價格變動的因素也結合進去,使價格也指數化,以確定複合指數,達到避免外匯匯率和商品價格變動風險的目的。
使用貨幣指數時,一般對各種保值貨幣的匯價變動規定有調整幅度。如調整幅度定為0.8% ,如果匯率變動不超過0.8%,則按原定匯價結算;若超過0.8%,則按當時匯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