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為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辦理證券登記、存管、結算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服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簡介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簡介:
在《證券法》中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託管與結算服務,這清楚地表明,這是一個在證券交易中為買賣雙方履行交易責任提供服務的機構,它自己不參加交易,不是交易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不是證券的買入者,也不是賣出者,而是同時為買賣雙方的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這種服務是連續的,貫穿於交易的整個過程,通過這種服務來保證證券交易順利地、有秩序地完成。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產生原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產生原因: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根本目的,在於提高證券交易效率,消除證券市場風險。證券交易風險來自多種因素,它可能來自於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波動,也可能來自國家政治和經濟政策的變動以及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證券交易結算規則對證券市場風險,同樣具有重大影響。證券交易的直接後果,是實現證券與貨幣的互換或交割,即貨幣持有人改持證券,證券持有人改持貨幣。保證貨幣持有人安全、快捷地改持證券,保證證券持有人快捷退出證券市場,顯然是證券交易制度必須實現的重要目標。
安全和效率是證券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按照交易安全理念,證券出賣者必須是證券的合法持有人,有權進行證券權利的轉移;所謂效率,是指可順利、無障礙和迅速地實現證券交割過戶和投資變現。實現證券交易的安全、效率,是所有證券市場所追逐的目標。
但是,任何證券交割或交付過程中,都會遇到各種風險。在有紙化交易場合下,證券交割是通過背書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實物證券而完成的。實物證券的毀損或者滅失,會使證券持有人無法向購買方交付約定的證券,證券持有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也會影響其實物交割能力。這些情況顯然會使證券購買者面臨巨大商業風險,它甚至會影響到證券購買者向其他權利人交付證券,從而引起某種連鎖反應。
無紙化交易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證券交易風險的存在,相反,有紙化交易中的實物交割風險以變換方式,在無紙化交易中重新顯現出來。在無紙化交易中,購買者也可能會隨即賣出剛剛買進的證券,或為購買他種證券而賣出已持有的某種證券。在交易頻繁的證券市場環境下,必須最大限度地提高交易效率,減少證券逐筆交割和重複交割;必須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確保證券賣方是證券的合法持有人,有能力按期交付所出售的證券,以實現證券交易的最大安全性。在這個意義上,消除證券交割風險,提高證券交割效率,是現代證券交易制度的重要內容。

作用


安全、有效和快捷的服務:
建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為證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提供安全、有效和快捷的服務。
通過證券登記,可以確認證券合法持有人和處分權人的資格。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及其持股資料,將股東名冊與其持股情況作出統一性認定,藉此確認特定股東及持券情況,將其記載於法定表冊中。
證券託管,有時也稱“存管”或“保管”,指託管委託人將其名下持有或受託保管的實物證券,交存給託管人實行代保管的活動。根據我國現行法,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必須遵守強制託管規則,將其發行的股票交給證券登記機構託管;對於非上市公司所發行證券,採取任意託管方式,即證券發行人經與證券登記機構協商后,將所發行證券交證券登記機構保管。強制性託管大致分為上市前託管和上市后託管,上市前託管是股份公司取得股票發行人資格的前提,上市后託管則是上市公司的法定義務。
證券清算是將買賣雙方及證券公司之間的證券買賣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抵銷,計算應收應付證券和款項的特殊程序,以實現證券和款項的最少實際交割數量。通過證券託管和清算程序,可以簡化證券交割手續,避免交叉交割和重複交割。
適應證券投資者人數眾多,交易頻繁以及交易具有高風險等特點,適應電腦化和無紙化交易的客觀需要,證券交易參加者為了規避交易風險,提高投資效率,迫切需要獲得安全、有效和快捷的登記、託管和結算服務。建立安全、高效和快捷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體系,是確保證券交易安全、有效的重要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制度,作為一項旨在促進證券發行與流通的合理制度。其運作基礎系由專門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保管流通證券,為各投資者設立資金或證券賬戶,運用賬戶之間錢款劃撥方式,處理證券買賣手續,減少實物證券的移轉數量與規模,提高結算和交割效率的重要制度。合理的證券登記結算制度,有助於實現證券交易的安全、高效與快捷。
安全高效與快捷:
它有助於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合理的登記結算體系,能夠減少證券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實物證券的頻繁轉移,進而避免實物證券轉移中出現的毀損、遺失風險,提高證券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是在證券辦理過戶期間,投資者依然可以進行證券交易,而無須親自前往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登記結算制度還可以減少股票偽造或變造對證券交易安全性的影響。
它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實物證券發行、轉讓和交付需要發生較高成本。發行公司要花費巨大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進行證券設計、印製、運送。我國過去以發放認購表方式發行股票,不僅使得股份公司苦不堪言,而且證券經營機構也必須進行實物證券點數、抄錄和核對,並將為此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即使如此,也難以避免點數、抄錄和核對錯誤。
它有助於提高證券的流通性。合理、高效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可以在瞬間完成證券及款項的交割,最大限度地消除證券交割的在途時間。這對於追求效益的現代證券交易而言,顯得尤其重要。就國際發展趨勢而言,各國都在逐漸推行集中登記與清算制度,現代科技發展狀況已為這種證券登記清算體系的有效存在提供可能與條件。

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條件:
1.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二億元。
這是由於提供服務需要有相當水平的物質基礎,也就是要有雄厚的資金條件,設置服務場所和購置設施,以及可以支配的日常使用的資金。
2.具有證券登記、託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
因為提供這三方面的服務都要求有與之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也就是要有必備的物質條件,沒有這種必備的條件就不能設立這種服務機構。
3.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在一個提供特定服務的機構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條件尤其重要,因此本條規定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這個資格的認定是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辦法並監督實施的。按照現行的規定有基本條件和必備條件兩方面的要求。
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設立,除了上述三項條件之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規定其他的條件。因為上述三項條件僅是主要條件,還有必要規定其他條件,所以在法律上作出授權的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究其立法目的,一是便於辨認;二是防止其他機構使用同樣或類似名稱造成混亂,更要防止利用這個名稱進行欺詐或誤導社會公眾。

職能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
1、證券帳戶和結算帳戶的設立。
這是專門為投資者買賣證券而設立的,證券帳戶用於記錄投資者的買賣證券情況,結算帳戶的作用在於證券交易中為買賣雙方清算交收服務。證券公司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帳戶,實際上就是證券公司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了一種服務的關係,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提供證券交易的有關服務。
2、證券的託管和過戶。
託管就是證券持有人將其所持有的證券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這樣便於交易結算,也比較安全;過戶就是根據證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結果,將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記錄下來;所用的形式是將一個所有者帳戶上的證券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帳戶上,這種轉移是股權、債權的一種轉移,它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辦。
3、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
這是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股權、債權的登記,它是根據證券交易中結算、交收、過戶的結果進行的,這種登記是確定了投資者的權利,並形成了證券持有人名冊。
4、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這就是在實際履行交易雙方的責任,完成一方交付證券,另一方支付價款的過程,這樣證券交易才能完成,下一步的交易才能開始並繼續。
5、受發行人的委託派發證券權益。
一般來說,證券在發行后並上市交易,在投資者之間流動,發行人再難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證券,但是要向股東派發權益,或者向債權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辦法就是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據證券持有人登記名冊派發,可以做到準確、便捷,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6、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
它有一個限定,就是與上述業務有關的事項,這是合理的,也可以說是相關業務的延伸,這是又一項法定的職能。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除了上述六項業務外,還會有一些是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提供的服務,但它需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

業務


1、存管證券
《證券法》第159條規定,證券持有人持有的證券,在上市交易時,應當全部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
2、證券資料的提供
《證券法》第160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3、必要業務保證措施
《證券法》第161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
(一)具有必備的服務設備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二)建立完善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
4、原始憑證的保存
《證券法》第162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5、結算風險基金
《證券法》第163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並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證券法》第164條第1款規定,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實行專項管理。
《證券法》第164條第2款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賠償后,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6、證券賬戶
《證券法》第166條規定,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應當申請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
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7、結算原則
《證券法》第167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8、結算資金和證券的存放及其用途
《證券法》第168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只能按業務規則用於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