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保障

工資保障

工資保障是《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保障簡介


工資保障是禁止任意扣發工資和工資監督等制度。由於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工資水平與物價水平差別較大,因此《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按地區確定的,全國沒有統一的標準。
根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勞動部於1993年和1994年先後頒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和《勞動部關於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這兩個文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制度實行統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家協會經向當地工商業聯合會、財政、民政、統計等部門諮詢后研究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要報勞動部徵求意見,報出25日內未接到勞動部提出變更意見,或接到變更意見進行修改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7天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報紙上公布,同時報國務院備案,抄送勞動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實施后,如因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諸項因素髮生變化,或本地區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動較大的,應當適時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基本要求


貨幣支付

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國《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只有以貨幣方式支付工資,才能準確地反映勞動者實際付出的勞動量和應得的報酬,才能真正滿足勞動者自身的消費需求和消費願望,保障勞動者的經濟利益。

按時支付

工資一般應當按月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工資支付日期,工資發放日期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每月至少應支付一次工資,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應該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無故拖延。但是,當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時,或者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聞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足額支付

足額支付是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全部數額向勞動者實際支付。禁止以各種理由剋扣勞動者工資,一般情況下,也不允許用人單位代扣勞動者工資,對於確需代扣的,代扣的項目和額度必須依法進行限制。

向勞動者支付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列出應發工資額及其項目、扣款額及其項目、實發工資額等;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備查。

特殊情況


下列情形不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①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②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③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④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⑤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①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②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③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④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但是,如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的,雖然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