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資本
高利貸資本
高利貸資本是隨著商品生產、商品交換的發展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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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貸放貨幣或實物以榨取高額利息的資本。主要存在於前資本主義社會。
產生和發展 高利貸資本是隨著商品生產、商品交換的發展和貨幣的出現而產生的。貨幣作為單純的貯藏手段,不會使貨幣額有任何增加;當持有者把貯藏的貨幣以收取利息為條件貸放出去,從而使貨幣額增殖的時候,高利貸資本就出現了。但是貨幣之所以能成為高利貸資本,並不是貨幣本身引起的,而是由於當時的社會裡已經有了剝削關係。貨幣已能通過奴隸買賣、土地買賣等變成無償佔有別人勞動的手段,因而也就可以通過貸放生息,變成資本。高利貸資本的出現又是和商人資本聯繫在一起的,可說是一對孿生兄弟。
高利貸資本的廣泛發展,是在貨幣的支付手段職能得到發展以後。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出現了賒銷賒購以及到一定期限必須交付一定款項的情況,如繳納貨幣地租、賦稅,償還借款等。當到期而又沒有支付能力時,借貸關係便必然出現,高利貸資本也就活躍起來。在歷史上,大量放高利貸的是大商人、大地主、包稅人、收稅者以及政府、教會和貴族等。中國封建社會的高利貸,往往由地主、商人、官僚經營,主要採取典當和私人借貸的形式,既有貨幣借貸,又有糧食等實物借貸,利息也交貨幣或實物。
利息率和貸放對象 高利貸資本和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借貸資本都是通過攫取利息而增殖自己的資本。高利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它的高利息率,通常在年息50%左右,有時高達100%~200%,或更高。但是,它和資本主義借貸資本的區別不僅在於利息率的高低,而主要在於它們執行資本職能的方式不同,構成利息的內容也不同。借貸資本的貸放對象主要是工商業者等職能資本家,目的是用於生產剩餘價值,貸款人所獲得的利息是職能資本家攫取的剩餘價值的一個部分,受平均利潤率規律的限制。高利貸資本的貸放對象有兩類:①大肆揮霍或從事戰爭的貴族、領主或地主;②陷於貧困的或有急需支出的小生產者,主要是農民。這種貸款大部分不是用於生產,但都是直接或間接(通過地租、賦稅等)用小生產者的剩餘勞動,以至部分必要勞動來償還。這種貸款的利息水平,除了政府和教會的限制以外,主要只受借款人的負擔能力和抵抗能力的限制。
高利貸資本以小生產者的存在為條件。它對小生產者的盤剝極其殘酷,時常剝奪了小生產者的全部剩餘產品,甚至侵吞他們的生產資料;小生產者在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出賣的情況下,甚至要賣兒鬻女、賣身為奴以抵債。高利貸資本對顯貴們的榨取也很殘酷,而這就使奴隸主、封建領主或地主更加兇狠地壓榨奴隸或農民等小生產者。高利貸者的殘酷剝削和對生產造成的破壞,在歷史上經常引起人們的憤怒譴責和反對。
作用 高利貸資本促進了貨幣財產的集中,對前資本主義的所有制形式起著某種破壞和瓦解的作用。但它不會改變已有的生產方式,也不創造新的生產方式。因為高利貸資本本身不是獨立的生產方式,而是在已有的生產方式之外和這種生產方式發生關係。高利貸資本還常力圖保持已有的生產方式,以利於剝削小生產者。在中國封建社會,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常結合成“三位一體”,成為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因素之一。
在封建社會末期,當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開始出現的時候,高利貸資本的貨幣積累,才和商業資本一起,成為促進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建立的因素。但當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建立以後,高利貸資本的高利息率又成為資本主義發展的障礙。特別是產業資本家,展開了反高利貸的鬥爭。隨著資本主義信用制度、特別是銀行信用的發展,借貸資本戰勝了高利貸資本,高利貸也就變成殘存的形式。不過,在資本主義生產不夠發達,小生產仍然占相當大比重的國家,高利貸資本仍有活動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