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口
鬥口
鬥口是指北斗星的斗柄,是屬於現代漢語中的白話辭彙,在古代該詞比較少見,是屬於使用頻率較高的漢語辭彙。在一般場合比較常見。《說文解字》記載著該詞語的詳細解釋。
后“鬥口”用於中國古代建築專業術語使用,即平身科斗拱坐斗在面寬方向的刻口,在清代作為衡量建築尺度的標準。
鬥口,即平身科斗拱坐斗在面寬方向的刻口,在清代作為衡量建築尺度的標準。
清代建築的模數,通常採用“鬥口“和“檐柱徑”兩種。清代帶斗拱的建築,部位與構件尺寸是以“鬥口”為基本模數的,其實也是以“斗拱”為建築尺度衡量標準。鬥口是斗拱的坐斗(最下層的斗)上用來安瓜拱和頭層翹(“翹”,也就是宋代時的華拱)的十字形的卯口。又稱“口數”或“口份”,見於清工部《工程做法》。以此刻口尺寸為1,其餘各構件的尺寸都是它的倍數。另外,小式無斗拱建築是以檐柱徑為基本模式的。
鬥口
如一棟建築,鬥口尺寸為8厘米(2.5寸),如檐柱徑為6鬥口,高為58鬥口,從中可以知道,該檐柱徑的實際尺寸:柱徑6×8=48厘米,柱高58×8=464厘米。又如明間面闊為77鬥口,則可求得明間面闊實際尺寸為77×8=616厘米。
為控制建築物的體量和規模,清代官方將大式建築用材標準劃分為十一個等級。即:6寸,5.5寸,5寸……,1.5寸,1寸(以半寸為一個級差),稱為十一等材。這十一個等級直接反映在建築物上,就是鬥口的十一種尺寸。
鬥口
用材等級的大小決定建築物體量和各部尺寸的大小。如:假定建築物明間面闊為77鬥口,柱高58鬥口,柱徑6鬥口。當鬥口為五等材(清營造尺4寸,合12.8厘米)時,該建築物明間面闊為9.856米,檐柱高應為7.424米,檐柱徑應為0.768米。而當鬥口為九等材(營造尺2寸合6.4厘米)時,明間面闊為4.92米,檐柱高為3.712米,檐柱徑為0.384米。可見,用材等級的大小決定這建築物各構件尺寸的大小及建築整體尺度的大小。
清代“足材”為材厚二倍,斗栱每拽架(每跳)為三鬥口,每踩高為二鬥口,全為整數。鬥口值為宋制材份中份值的十倍,計算簡便。清制的鬥口從六寸到一寸共分十一個等級,級差均為半寸。不過一至四等的大型鬥口尚未見實物,十等和十一等的小型鬥口僅見於牌樓和琉璃門。常用的鬥口為六至八等(三寸半至二寸半鬥口)。用材普遍縮小,是清代斗栱的特點。
房屋的步架和進深緊密相關,又是建築規模的重要指標之一,因而在清代建築設計中首先明確檁數(如清工部《工程做法》中對幾檁廡殿頂或歇山頂的規定),根據步架定椽徑(椽徑為1.5鬥口)和柱徑(椽柱徑為6斗),求出鬥口,則其他尺度都可依此推算。面闊尺度可按斗栱的攢當計,清代一般殿閣的明間斗栱為六攢,翹昂斗栱每攢間距11鬥口,於是明間面闊即為7×11鬥口=77鬥口(一斗二升交麻葉和一斗三升的攢當為 8鬥口)。次間斗栱依次遞減。進深按通面闊的 5/8,並核正攢當,定出確切尺度。在房屋高度方面,檐柱高為60鬥口(或從地面至螞蚱頭下皮為70鬥口),於是檐部尺寸即可確定。再按舉架坡度定出側樣,梁架部位均有依據。至於每個構件的尺寸,小至升斗,大至梁枋,均按口份確定。有些構件雖然以柱徑計算(如柱頂厚為一個柱徑,古鏡高為1/5柱徑,上檻為1/2柱徑等),由於檐柱徑為 6鬥口,金柱徑為6.6鬥口,實際上一切尺度均與鬥口尺寸有比例的關係。